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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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公司物料堆场未落实扬尘治理设施首违不罚案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3-10-26 15:5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案件名称】陕西铜川某公司物料堆场未落实扬尘治理设施首违不罚案

【案件简介】2023年9月12日,陕西省异地交叉检查汉中组对陕西某公司进行环保检查时发现, 该公司东南角露天堆放建筑垃圾、砂石等物料,占地约30平方米,未落实扬尘治理措施。9月18日,将此问题交办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同日,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执法人员贾君炜(执法证号:27040215007)、曾祥娟(执法证号:27040115011)、柳有才(执法证号:27040115009)对上级交办问题进行现场核查。

经查:该公司负责人承认9月12日汉中组检查时,东南角物料未覆盖,该公司积极整改,待检查组离开后将涉案物料已进行全覆盖;9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物料已全覆盖,落实扬尘治理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制作了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

【查处情况】陕西某公司“物料堆场未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6.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未采取密闭设施,占地面积100㎡ 以内的,处罚幅度3-5万元。原本可处以罚款3-5万元。

但鉴于该公司整改积极,涉案物料较少占地仅约30平方米,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且该公司属于初次违法,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陕西省生态环境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五)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经集体讨论对该公司给予不予以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0月17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王益环不予罚〔2023〕1号)。

【案件启示】

(一)对于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在进行现场核查时,企业可能已经对违法行为立行立改了,在核查违法事实的同时,应该告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进行批评教育,从意识形态方面提高企业环境保护意识。

(二)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在办理此案中,对于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主动采取纠错措施及时改正的情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下依法免于行政处罚,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让违法行为人深刻体会到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温度”,自觉提高守法意识。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