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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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案件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3-07-26 09:2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案件名称】 陕西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案件

【案件简介】2023年3月20日、4月4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耀州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已建设中厚板车间17280平方米,已安装熔铝炉和静置炉各四台,铸轧机6台,配套一台布袋收尘器。1、2、3号熔铝炉及1、2、3、4、5号铸轧机已投入生产,布袋收尘器正常开启,但该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生产线于2022年1月份开始生产直至现在。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王某某为责任人。

针对上述问题,2023年3月21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耀州分局进行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陕西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责令该公司:1、2023年5月30日前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完成;2、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完成前生产设施不得投入生产。

责令责任人王某某:积极履行相关职责督促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前完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针对陕西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耀州分局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2023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分别向该公司以及责任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分别予以签收,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2023年4月23日,向该公司以及责任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陕西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21万元,对责任人王某某罚款5.5万元。

【整改情况】陕西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停止生产,2023年4月6日与陕西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技术服务合同,罚款未缴纳。

【案件启示】

(一)完整证据链,铁证如山。多次现场勘查,发现该企业持续生产,通过调查询问,以及采购台账记录,确认其违法事实;

(二)锁定责任人,以案促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完产验收的建设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分别进行处罚。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准确把握和运用自由裁量权,依法实施“双罚制”,对企业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促进企业以及责任人提高环保守法意识。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