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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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印台区某塑业有限公司涉嫌VOCs净化设施电场未及时清洗、活性炭未及时更换案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3-07-19 09:1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案件名称】铜川市印台区某塑业有限公司涉嫌VOCs净化设施电场未及时清洗、活性炭未及时更换案

【案情简介】2023年2月27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执法人员对铜川市印台区某塑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界有刺鼻气味,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打开VOCs净化装置的等离子电场及活性炭机柜,发现电场金属网格发黄,活性炭表面伴有黑色液体附着,VOCs净化装置不规范运行。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排污许可证(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截图2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查处情况】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同日,组织案件集体讨论。铜川市印台区某塑业有限公司VOCs净化设施电场未及时清洗、活性炭未及时更换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进行查处,依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运行的。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处2-3万元罚款”鉴于该公司整改态度积极,我局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1万元整。

2023年3月7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台分局向铜川市印台区某塑业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印台环罚[2023]2号),3月14日送达。

【整改情况】该公司已完成整改工作并缴纳了罚款。

【案件启示】(一)案件办理需要严格执行程序。该案的处理程序完整,包括了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查、告知、决定、后督察等必要程序,在作出行政决定前进行了集体讨论。送达时间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有序进行,确保了办案程序的合法性经得起检阅。(二)现场检查应当举一反三,由点到面。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作为第一手举证材料,是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心,将一个点的违法事实放到整个环保要求的面上去调查举证,确保了整个举证链条的逻辑性、严谨性。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