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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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非密闭空间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案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3-07-19 08:4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案件名称】铜川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非密闭空间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案

【案件简介】为进一步落实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工作要求,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新区大队采取不定时夜查方式,对辖区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23年5月15日,执法人员高小松(执法证号:B0212130121A)、刘永东(执法证号:B0112157765C)对铜川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夜间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钣喷车间内对8台维修车辆进行喷漆作业,其中3台汽车正在刮腻子,2台汽车已喷完底漆,2台汽车已完喷漆作业正在晾干,1台汽车正在进行喷漆施工,使用漆为雅图油漆。现场钣喷车间大门关闭,部分窗户打开。经进一步询问,5台喷漆维修车辆均未使用喷漆房。

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拍摄了现场违法行为照片,调取了该公司2023年5月5日至15日维修清单,证据链清晰完整。

【查处情况】铜川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非密闭空间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应责令该公司改正,处2-20万元罚款。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6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情形,应处罚款2-3万元。

为起到惩处教育作用,督促企业积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决定处罚款3万元。2023年6月30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整改情况】铜川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按要求落实整改,罚款已缴纳。

【案件启示】

夜查暗访执法方式拓宽了生态环境监管发现问题、查找问题的渠道。不定期开展夜查暗访,紧盯夜间监管薄弱环节,能够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进一步督促企业履行好环保主体责任,增强企业守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确保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