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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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益鑫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案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10-28 11:4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一、案情简介

接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督察信访督办组转办《省委第二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投诉问题交办单》(铜耀环督〔2021〕3号)的问题线索010号,“反映董家河镇,耀州区董家河老铝厂院内有一家意鑫峰铝业铝材厂,无环评手续,仍在24小时生产,噪声很大,影响休息。”

2021年7月16日执法人员铜川益鑫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8万吨铝合金棒加工项目,建有面积约为9000平方米的厂房,厂房内5台熔炼炉,四台25吨熔炼炉正在运行,有十名工人正在作业,一台50吨熔炼炉未运行。有五台叉车,三台叉车正在向熔炼炉添加废旧铝制品,一台叉车正在对铝棒进行整理,一台又车未运行,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

二、查处情况

为规范办案程序,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我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成员多次讨论,研究铜川益鑫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案。经研究铜川益鑫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同时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第(2)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C.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针对铜川益鑫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耀州分局于2021年7月18日就此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上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备案,7月20日由执法人员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8月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分别予以签收,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2021年8月18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已缴纳。

三、案件启示

(一)重视执法记录,减少执法风险。在本案现场执法过程中,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及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笔录,并做好现场执法照片记录,保证了执法检查过程合理合法,现场证据客观充分,为锁定案件重要线索,减少执法风险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

(二)环保执法快速出击,问题查处及时。在接到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群众信访投诉问题后,迅速行动,通过连续8个多小时的通宵努力,固定证据,于次日凌晨4时成功查处。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