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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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窑窑头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案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10-28 10:3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一、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2日执法人员根据《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耀州分局关于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线监测数据超标问题的交办单》对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2021年1月2日水泥窑窑头在线监测历史数据中,颗粒物浓度日均值为23.529mg/m³,根据2019年1月21日实施的《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水泥窑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为20mg/m³,属于超标排放,超标0.18倍。

二、查处情况

为规范办案程序,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我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成员多次讨论,研究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案。经研究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窑窑头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同事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第(二)项之规定:“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的或者总量超标5%以内的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具有该两种情形的,处30万元罚款”。责令该公司: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巡检与维护,确保污染物浓度达标排放。

针对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窑窑头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耀州分局于2021年2月23日就此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上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备案,3月1日由执法人员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分别予以签收。2021年3月11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已缴纳。

三、案件启示

(一)精准监测数据,科技助力执法。针对本案中企业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具有瞬时性,阶段性的特点,执法人员通过调取颗粒物在线监测数据日报表,精准锁定违法线索,经过与《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进行比对分析,掌握排污节点,精准锁定企业环境违法事实。

(二)严格要求,确保案件质量。在该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严格把关审核,证据取证充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链条完整、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准确。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