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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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洁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案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10-28 10:2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一、案情简介

2021年6月3日,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就生态环境部电子督办单反馈的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2021年6月2日C线窑尾烟尘超标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烟尘超标问题不属实,数据异常期间,C线水泥窑收尘设施运行正常。

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上述环境问题系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外协运维单位铜川市洁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对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C线水泥窑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期间,因运维管理不当导致C线窑尾烟尘检测仪镜片污染,烟尘检测仪不正常运行,造成2021年6月2日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C线窑尾部分时段烟尘数据异常。

二、查处情况

铜川市洁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

针对铜川洁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环境问题,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于2021年6月4日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对应基准,并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2021年7月2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了《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1〕25号),要求铜川洁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日下达了《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1〕26号)《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1〕15号)。2021年7月12日,下达了《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1〕26号),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现铜川市洁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按要求完成环境问题整改,按期缴纳全部罚款。

三、案件启示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生态环境部门对重点企业排污状况进行实时监控的强有力武器,被称为24小时不下岗的“环保电子警察”。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确保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正常、稳定,数据真实准确,是每个排污单位的责任。针对本案中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问题,执法人员能够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及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笔录,并做好现场执法照片记录,保证了执法检查过程合理合法,现场证据客观充分,为锁定案件重要线索,减少执法风险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通知办案中认真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及影响,不漏任何一个细节,并能依据调查结果,充分发挥环保法规的惩治和教育功能,结合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规范作出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督促企业保障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助力环境执法充分利用在线监测数据科技。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