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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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太兴新能源建材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控设备未联网案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1-06-28 09:4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日生态环境部秋冬季监督帮扶组对陕西太兴新能源建材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测设施已投用,但未联网;现场脱硫回水池PH试纸测试值为3-4,不满足中性偏碱性的要求;在线监测显示硫化物平均260mg/m3属于超标排放”。11月25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耀州分局对该公司实施现场核实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年产2亿块(折标)煤矸石建筑垃圾烧结空心砖建设项目,现场已建成年产1亿块(折标)煤矸石建筑垃圾烧结砖生产线,窑尾安装有一套TR-9300型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JNYQ-S-81型烟气分析仪),未联网运行;经调查询问11月1日生态环境部秋冬季监督帮扶组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加碱机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二、查处情况

为规范办案程序,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我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成员多次讨论,研究陕西太兴新能源建材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环境违法案。经研究陕西太兴新能源建材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控设备未联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一是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限12月底前对在线监测设施进行联网,生产设施运行时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二是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

针对陕西太兴新能源建材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控设备未联网”的环境违法行为,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耀州分局于2020年11月30日就此问题进行立案调查,12月18日在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备案,12月21日由执法人员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2月2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分别予以签收,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2021年1月5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4月15日该公司已缴纳全部罚款。

三、案件启示

(一)重视执法记录,减少执法风险。在本案现场执法过程中,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及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笔录,并做好现场执法照片记录,保证了执法检查过程合理合法,现场证据客观充分,为锁定案件重要线索,减少执法风险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

(二)监控设施联网,科技助力执法。针对本案中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控设备未联网运行的特点,执法人员督促企业完善在线监控设施联网运行,生产过程中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利用在线监测数据科技助力环境执法。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