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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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连罚字〔2020〕1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0-09 17:1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新天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MA711AL58L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永安路街道生产路

法定代表人:胡向东

我局于2020年5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负责运维的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D线南侧800吨破碎机一号皮带头轮转运站及附近两条输送廊道多处破损,密闭不严,且靠南侧输送廊道下方无底板,物料转运过程中粉尘频繁跑冒。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5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0年5月12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0年5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0年3月15日《委托合同》1分,证明你公司与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关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2020年8月5日、8月12日分别向你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0〕22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0〕19号),你单位分别于2020年8月5日、8月12日签收。

2020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粉尘无组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

你单位未在2020年8月13日前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0〕22号)要求进行整改,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D线南侧800吨破碎机一号皮带头轮转运站及附近两条输送廊道多处仍存在破损,密闭不严,物料转运过程有粉尘跑冒问题仍然存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8月14日,《现场核查笔录》1份,证明环境问题未完成整改情况、违法事实;

2.2020年8月14日,现场照片3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0年8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问题未完成整改情况、违法事实;

4.2020年8月5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0〕22号)及送达回证,证明你单位环境问题整改完成期限及要求;

5.2020年8月1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0〕19号)及送达回证,证明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初次处罚数额。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20年9月30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0〕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0〕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五项:“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时间为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14日,共9日),总计处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市新区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0201271190010311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9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