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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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0〕27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0-12 11:5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华能铜川照金煤电有限公司西川煤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6987404X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庙湾镇玉门村

法定代表人:刘军

我局于2020年9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储煤场原煤装车作业时未开启喷淋设备,场内大块煤仓卸煤口未按要求进行密闭;大块煤仓卸煤口上方及运煤皮带廊下方有原煤露天堆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7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事实;

2.2020年9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0年7月7日,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现场违法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0年9月27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0〕3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0〕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0年9月28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应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规定,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行为属于两年之内再犯的,应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鉴于2020年5月29日,你单位已因“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现又重复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对厂区粉尘污染疏于管理,依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六项“〔从重处罚的情节〕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六)重复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者在责令整改之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的规定,我局就“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环境违法问题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你单位“原煤露天堆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应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第二项“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规定,你单位“原煤露天堆放”行为属于初犯,应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结合该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就“原煤露天堆放”环境违法问题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环境违法问题,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针对“原煤露天堆放”环境违法问题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人民币共计贰拾叁万元整。(¥2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9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