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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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环罚〔2020〕25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0-09 11:3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76981790T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中兴堤13号

法定代表人:朱金平

我局于2020年7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0年6月1日至7月13日出水排口总磷日均值超标4天,最大值0.43mg/L;总氮超标7天,最大值16.57mg/L,分别超过《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排放标准》(DB61/224-2018)A标准0.433倍、0.105倍。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7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0年7月14日,现场照片,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0年7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4.2020年7月14日,《铜川市污水处理厂水质在线监测记录表》证明你单位具体超标时间、超标内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0年8月5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0〕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0〕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0年8月6日签收。

2020年8月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申请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8月18日申请延期听证。9月10日,我局依法召开听证会,经讨论作出不予减轻、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应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日排放量约28000m3-30000m3,总排口总磷、总氮日均值分别超标0.433倍、0.105倍,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超标排污类第一项“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日废水排放量超出1000吨以上的,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应处4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因您单位分别于2018年11月30日、2019年2月12日因超标问题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按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超标排污类第一项“水污染物超标排放”中:“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按处罚幅度标准的上限处罚:……B.两年之内2次以上被处罚的;……”的规定,结合具体行为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8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