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本站支持IPv6
返回主站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0〕24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0-09 11:2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新耀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694940100M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城南南岔口

法定代表人:朱金平

我局于2020年6月4日、5日、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0年6月4日-7日总排口总磷日均值超标4天,最大值为0.9765mg/L,总氮日均值超标3天,最大值为24.6986mg/L,分别超出《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8)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A标准2.255倍、0.646倍。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6月4日、5日、8日《现场检查笔录》3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0年6月4日、5日、8日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0年6月4日、5日、8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0年6月1日-7日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监测数据,证明超标排放违法事实;

5.2020年6月8日监测报告,证明总磷超标排放违法事实;

6.2018年12月29日《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8),证明您单位应执行的排放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0年8月5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0〕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0〕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0年8月7日签收。

2020年8月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申请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8月17日申请延期听证。9月10日,我局依法召开听证会,经讨论作出不予减轻、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应对你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已因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于2020年4月13日被立案处理,且此次超标持续时间较长,超标倍数较高,依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六项“〔从重处罚的情节〕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六)重复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者在责令整改之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并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拾万元整。(¥9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8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