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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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0〕20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9-03 14:4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中石化铜川油气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MA6X85DB89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彭镇彭村宜君县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初阳

我局于6月2日、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WT30号井站污水处理站处理含油污水产生的浮渣露天存储于浮渣罐外围,附近地面有部分油污散落,四周雨水导流槽内有明显油污。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6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0年6月2日、16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0年6月2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的规定。

2020年8月24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0〕2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0〕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0年8月26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应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危险废物“三防”措施不到位,含油浮渣清理不及时,导致油污散落,且造成多处雨水导流槽内有油污,存在油污随雨水排入外环境的安全隐患,为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现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