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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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0〕21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9-04 10:4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振邦机电安装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2MA712C493L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李家沟四队声威水泥院内

经营者:丁根良

我局于7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承包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钢构及设备安装检修等工作期间向铜川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期预留地土坑内倾倒建筑垃圾、废油漆桶等固体废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7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0年7月20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0年7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7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自由裁量依据;

4.2020年7月20日铜川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二期建设用地基坑内废弃物倾倒意见的函》(铜威环函〔2020〕10号),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5.2020年1月1日,《2020年度外协非标制安工程合同书》,证明铜川市王益区振邦机电安装服务部与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关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

2020年8月27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0〕2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0〕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0年8月27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你单位在检查出问题后,积极进行整改,于7月22日将土坑内全部固体废物清出,交由铜川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规范处置,为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现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3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