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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修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最高奖励1万元,自2021年9月27日起施行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1-11-02 15:3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修订出台《铜川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21年9月27日起,通过“有奖举报”的方式,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发生在本市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办法》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查处案值、是否移交司法等,将举报奖励标准确定为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1000元及以下的鼓励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生态环境影响、避免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经请示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奖励金额不受本办法规定限制。

《办法》规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涵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开工建设、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私设暗管或者利用雨水管道、槽车、渗坑、渗井等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输送、存贮、排放、倾倒污染物等24项内容。

《办法》明确了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网络、微信、来信来访等方式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生态环境部门或向上一级的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具体可通过12369、12345投诉热线,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陕西省环境投诉举报管理系统、国家“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向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等合法有效方式举报。

《办法》重点突出对实行行政处罚同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奖励,从而引导群众积极举报身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可有效提高大案要案的办案效率、预防和化解生态环境风险。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