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批文名称 |
批文号码 |
批文时间 |
批文 内容 |
铜川康骨专科医院 |
新区 |
铜川康骨专科医院 |
青岛洁瑞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关于铜川康骨专科医院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铜环批复 [2018]110号 |
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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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优佳新能源科技电缆材料生产基地项目 |
新区 |
铜川优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嘉溢安全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关于铜川优佳新能源科技电缆材料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铜环批复 [2018]109号 |
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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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君县长兴云梦加油站项目 |
宜君县 |
宜君县长兴云梦加油站 |
四川省国环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
关于宜君县长兴云梦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铜环批复 [2018]113号 |
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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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新区儒柳村加油站、L-CNG加气站 |
新区 |
陕西道贤商贸有限公司 |
长安大学 |
关于铜川市新区儒柳村加油站、L-CNG加气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铜环批复 [2018]112号 |
08.09 |
1、公告期限
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