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批文名称 |
批文号码 |
批文时间 |
批文 内容 |
精密铸造绿色生产线建设项目 |
新区 |
陕西铸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关于精密铸造绿色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铜环批复 [2018]32号 |
2018.05.07 |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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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丘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 |
耀州区 |
铜川市耀州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核工业二〇三研究所 |
关于小丘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铜环批复 [2018]33号 |
2018.05.07 |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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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期限
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