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批文名称 |
批文号码 |
批文时间 |
批文 内容 |
铜川市佳乐石料有限公司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 |
铜川市耀州区 |
铜川市佳乐石料有限公司 |
西安中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关于铜川市佳乐石料有限公司石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铜环批复〔2017〕68号 |
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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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君现代医药产业园一期建设项目 |
宜君县科技工业园区 |
宜君鼎盛杰作医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
陕西企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关于宜君现代医药产业园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铜环批复〔2017〕71号 |
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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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路桥工程公司沥青拌合站项目 |
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王家砭村北沟 |
铜川市路桥工程公司 |
广西钦天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关于铜川市路桥工程公司沥青拌合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铜环批复〔2017〕70号 |
10.20 |
1、公告期限
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