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批文名称 |
批文号码 |
批文时间 |
批文 内容 |
新型环保墙体复合板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
铜川新区南部工业园区樱园路26号 |
铜川海豚水业有限公司 |
浙江瀚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关于新型环保墙体复合板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铜环批复〔201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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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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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能宜君49.5兆瓦光伏电站项目 |
铜川市宜君县尧生镇八丈塬村 |
陕西鲁能宜君新能源有限公司 |
湖北浩淼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关于鲁能宜君49.5兆瓦光伏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铜环批复〔2017〕48号 |
7.6 |
1、公告期限
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