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批文名称 |
批文号码 |
批文时间 |
批文 内容 |
铜川汽车货运站项目 |
印台区 |
铜川鼎铭汽车货运站有限公司 |
陕西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关于铜川汽车货运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铜环批复〔2017〕33号 |
4.27 |
批复.docx |
铜川市鼎立机动车检测站建设项目 |
印台区 |
铜川市鼎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安徽通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关于铜川市鼎立机动车检测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铜环批复〔2017〕32号 |
4.27 |
批复.docx |
铜川市新区长虹路(北环路—南环路)鸿基路至九州东道段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 |
新区 |
铜川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公司 |
北京华夏国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关于铜川市新区长虹路(北环路—南环路)鸿基路至九州东道段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铜环批复〔2017〕34号 |
4.27 |
批复.docx |
1、公告期限
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