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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陕西省崔家沟煤矿 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批复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9-12-19 14:4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省崔家沟煤矿:

  你单位《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请示》(陕崔矿字〔2019〕101号)收悉。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管理办法》(原环保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结合现场核查、经审查,认为你单位核技术应用项目已基本符合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及原环保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环保部第3号令)规定的许可证条件,我局同意向你单位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许可项目范围

  (一)单位名称:陕西省崔家沟煤矿

  (二)办公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杏树坪

  (三)法定代表人:张卫东

  (四)证件号码:身份证610******

  (五)联系人:赵培雄

  (六)联系电话:139********

  (七)许可项目:使用Ⅳ类密封放射源,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二、许可项目内容

  使用1枚Ⅳ类活度为3.7E+9的137Cs密封放射源;1台型号为F52-8CX(管电压为125Kv、电流为500mA)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属Ⅲ类射线装置。

  三、许可证编号

  陕环辐证〔30030〕

  四、许可证期限

  本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7日。

  五、持证期间工作要求

  (一)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取得省生态环境厅认可的辐射安全防护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严格落实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对射线装置的管理,设置并规范使用工作区明显的辐射警示标志及中文说明,定期检查辐射防护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和警示标志的完好性,确保射线装置使用安全。

  (三)落实年度辐射安全防护评估制度,每年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和每季度对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进行监测,按照原环保部18号令第12条内容要求,每年1月31日前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水源区环境保护管理站,并及时将年度安全防护评估报告和年度培训信息及个人剂量监测信息上传至全国核技术利用安全申报系统。

  (四)定期组织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完整连续的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

  (五)你单位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工作场所及放射源、射线装置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法规要求,及时完善许可证手续和网络申报信息。

  (六)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时,须提前30日向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许可证延续条件相关资料。

  六、我局将不定期组织对你院环境保护与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督查,市水源区环境保护管理站负责对你单位辐射环境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8日


网络编辑:hbjf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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