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开展全市辐射安全许可证
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环保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水源区环境保护管理站:
为进一步加强辐射环境管理工作,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关于“生产、销售、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规定,请各单位按照市局《关于全市辐射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铜环通字〔2018〕29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单位立即组织开展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查,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和《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许可证到期未及时办理延续、需重新办理许可证,特别对擅自使用射线装置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理,并监督整改,确保全市辐射环境安全。
6月8日12时前将排查情况报告及《辐射安全许可证排查情况表》报送市局污染防治与监测科。
联 系 人:张淑敏 公冶祥丽
联系电话:3185734
附件:核技术利用单位情况核查表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4日
核技术利用单位核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