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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铜川市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3-18 08:4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1〕18 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21〕4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铜川市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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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完善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1〕18 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21〕48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彩票公益金是按照规定比例从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结余结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留用彩票公益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组织年度收支预决算编制、项目资金下达和预算执行监督。市区(县)民政、体育和彩票公益金使用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总体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绩效管理。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实现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目标。

第二章 彩票公益金分配和使用

第五条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充分体现公益属性,突出支持重点,向社会弱势群体等倾斜。坚持科学规范、厉行节约,依法依规安排预算。坚持公开透明、强化监管,主动接受人大、审计、财政和社会监督。坚持统筹谋划、讲求绩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条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一)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革命伤残军人等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

(二)社会养老事业;

(三)慈善事业;

(四)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关乎重大民生、贫困地区、困难行业和弱势群体,能体现彩票发行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条 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一)群众体育发展。主要包括组织和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资助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资助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及器材购置、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及全民健身宣传等;

(二)竞技体育发展。主要包括优秀运动队建设,组织运动队参加国内外比赛,举办综合性运动会及高水平体育比赛,青少年体育工作和后备人才培养;

(三)体育设施建设和维护。主要包括体育场馆(基地)建设及提升改造、设施设备维修和器材购置等。

第九条 用于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一)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公益活动;

(二)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三)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发展;

(四)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十条 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

(二)与实施彩票公益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

(三)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五)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六)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三章 彩票公益金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统筹衔接。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都安排支出的项目,要统筹考虑实行统一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安排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每年编制预算前,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彩票公益金收入情况预测下一年度市级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核定次年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彩票公益金预算支出指标,分别列入市本级支出以及市级对区县转移支付预算;

(二)列入市本级的彩票公益金,由市民政局和市体育局以项目库为基础,提出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和市体育局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列入市级对区县转移支付预算的彩票公益金,由市财政局分别会同市民政局和市体育局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市民政局和市体育局按职责提出有关资金按因素法和按项目法分配的建议数,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计划;

(四)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下达项目资金,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须按原项目申报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安排用于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应当将相关项目纳入项目库并按程序向市财政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审批;

(二)市财政局审批后,分别列入市本级支出和市级对区县转移支付预算,并在部门预算中批复或下达区县;

(三)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按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市区(县)民政、体育等有关部门、单位,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时,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绩效目标;

(五)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市区(县)财政、民政、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库建设,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彩票公益金按照市本级支出和转移支付支出分别编列预算,执行中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相互调整。项目支出预算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七条 彩票公益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用彩票公益金购置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工程和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购置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区(县)以上民政、体育及其他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 1 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公益金项目总体资金规模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条 加强彩票公益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彩票公益金绩效评价常态化机制。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彩票公益金支出绩效自评及评价制度。市区(县)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制度和实施细则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制度和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指导下级部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按要求报送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绩效评价报告,负责绩效评价问题整改落实,提交整改报告,提高彩票公益金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强化彩票公益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市区(县)财政以及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应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彩票公益金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予以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

第四章 宣传公告

第二十二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或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二十三条 区(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 2 月底前,向本级政府和市级财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报告;每年 4 月底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向本级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 5 月底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民政、体育及其他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每年 6 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具体包括:

(一)彩票公益金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二)彩票公益金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三)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彩票公益金,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等的监督管理,确保彩票公益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和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彩票公益金,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的,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况调减项目预算支出直至取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网络编辑:邵华
信息审核:任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