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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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 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29 18:0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为加快转变财政职能,创新财政管理方式,提高依法行政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市政府《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办发〔2016〕23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部署要求,坚持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的原则,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逐步健全财政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制度,切实解决财政监督检查随意性和不到位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检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法规科为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牵头负责部门,结合简政放权,对本方案公布的《铜川市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督促相关部门要明确抽查主体、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并在财政门户网站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相关科室和局属单位要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事项清单中的相关科室单位要负责建成本级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名录库建成后,要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要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三)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财政系统监管力量、监管对象、监管工作量、监管风险等进行调研和摸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随机抽查制度,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市场主体的3%,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四)建立随机抽查的程序规定。按照合法性、适当性、可操作性原则,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建立随机抽查的程序规定,规范随机抽查程序,落实抽查人员责任,细化抽查方式方法。为确保抽查程序公开公正,探索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开展第三方监督。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惩处,增强守法自觉性。抽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随机抽查结果运用。实行以“一抽查一通报”制度。抽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经检查中确定的失信单位(或个人),列入失信黑名单,进行全市通报。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纪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随机抽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科室、单位要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市政府已将“双随机”抽查工作纳入年度重点督查任务和绩效考核内容进行督促检查,对随机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或消极不作为的,严格效能问责和责任追究。

(二)积极探索创新。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既要认真落实“列清单”“双随机”“适度查”“优程序”“用结果”等任务,也要结合实际,丰富随机抽查制度,积极探索创新随机抽查监管的“自选动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操作的经验和做法。各随机抽查事项承担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随机抽查实施细则,并将实施细则报法规科备案。

(三)强化任务落实。各相关科室和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建立工作责任制,确保全面完成“一单、两库、一细则”的建立,同时要大力开展随机抽查,全面落实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认真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培训。“双随机一公开”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加大对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随机抽查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附件:铜川市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铜川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25日


铜川市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部门

1

对会计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年第73号)

会计局

2

对《会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2001年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局

3

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和管理的检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0年第70号)

综合科

非税局

4

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2001年第10号)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2号)

会计局

5

重大项目稽查(监督检查)

《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查条例》

经建科

6

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检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检查办法》(财发〔201418号)

农发办

7

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年第73号)

会计局

8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资产采购科

 


网络编辑:办公室
信息审核:任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