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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财政局 关于公务接待中收取伙食费、交通费 有关账务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12 09:2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财政局

关于公务接待中收取伙食费、交通费

有关账务问题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公务接待费管理,根据铜川市接待办公室、铜川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铜接发〔2015〕5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务接待中收取伙食费、交通费有关账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陕财办行〔2015〕96号),现就我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中收取伙食费、交通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就餐和市内交通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被接待人员应当按照《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铜接发〔2015〕5号)的规定和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和交通费,用于抵顶单位的公务接待费和车辆运行维护费。

接待单位在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收取来宾交纳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应当向被接待人员提供《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款票据应详细记载交纳费用的具体内容,作为接待单位记账凭据和被接待人员的交费证明。

接待单位收取被接待人员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支出类明细科目“公务接待费”和“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也可按原会计分录用红字进行冲回,借记支出类明细科目“公务接待费”和“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红字),贷记“库存现金”(红字)科目。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公务接待费管理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从严控制接待人数和天数。对违反公务接待费管理规定、不交纳伙食费和交通费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级事业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铜川市财政局

                            2016年1月11日


网络编辑:行政科-王华
信息审核:任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