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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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4-02-13 15:5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和拨付程序,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11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拨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和完善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程序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凡有财政资金(含补助、贴息等)投资的项目单位(企业),在使用财政资金时,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管理制、合同管理制和项目监理制。按照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下达预算及项目建设进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申报或拨付申请,并认真填写《国库集中支付单位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申报表》或《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财政投资项目(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同时提供如下项目资料:

       1、项目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批复);

       2、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审计部门审定的项目预算;

       3、招标公告;

       4、中标单位的中标通知书;

       5、施工(供货)合同;

       6、开工许可证;

       7、工程量完成情况表(含工程量变更);

       8、监理认证的工程支付证书;

       9、企业或经营性单位申请财政补助、贴息时需提供企业或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对未能如实提供或提供资料不全的,财政部门将暂缓或停止项目资金申报和拨付手续的办理。

二、进一步加强项目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算管理,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财政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是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途径,也是财政部门加强财政投资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

       根据《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陕政令〔2001〕72号)及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116号)相关规定,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经审查认定后,作为财政部门安排财政投资资金、向建设单位核准和拨付工程进度资金、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对概、预算未经评审的项目,财政部门将不予安排财政投资资金,并暂缓对已下达财政投资资金的申报和申请拨付手续的办理。对竣工决算未经审计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尾款,相关单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各相关建设单位必须加强项目概、预、决算的管理,及时向审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等机构申请实施项目的概、预算评审及竣工决算的审计。

三、严格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切实加强财政投资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审核和拨付财政投资(专项)资金。对既有财政资金投资,又有其他资金投资的“拼盘”项目,财政投资资金必须按同比例进行拨付。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要求,规范财务行为,严控各项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扩大工程规模。对项目建设单位控制不力,造成超投资概算或超工程预算的,财政部门将不予安排追加投资或暂停办理已安排财政资金使用申报或申请手续。

       各级财政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建设单位资金使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各项目建设单位(企业)在申报或申请使用项目(专项)资金时,必须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把关不严,造成施工单位虚报工程进度,超付工程款,或项目建设单位(企业)虚报相关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财政部门将停止财政资金申报或拨付手续的办理、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追究项目法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国库集中支付单位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申报表》

         2、《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财政投资项目(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铜川市财政局

2014年2月13日


网络编辑:办公室
信息审核:任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