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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来源:行政科 发布时间:2013-12-03 14:5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市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1111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标准适用于市级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含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单位)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和垂直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二、本标准实施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待正常报废后,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三、行政事业单位如因特殊业务,需要按照国家、行业专门配置标准配置资产的,按其规定标准执行,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四、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因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损坏无法修复、使用成本过高等需要提前报废的资产,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并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五、本标准是一个动态标准,市财政局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对标准做适时更新和调整。

六、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七、各主管单位应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转发至各基层单位执行。

八、本标准自发布之起施行。

 

                      2013年12月3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一、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的规定,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的规定执行。

(一)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为中央、省级单位。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三)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使用面积为12—15㎡;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四)市级机关工作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 

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 

市级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

(五)市级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需设置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以12—18㎡为宜。

(六)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宜采用1—2个标准间,中会议室宜采用3—4个标准间,大会议室应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并结合机关内部活动需要设置。

二、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办公用房的装修要遵循经济、俭朴、实用、环保的原则,自有办公用房装修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年,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害确需装修的可以适当提前。对于租赁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只能进行满足办公需要的局部改造。租用的办公用房,租赁期超过10年的可按本标准进行装修;租赁期超过5年但不到10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70%以下;租赁期不到5年的,原则上只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

(一)公用部分(包括大厅和走廊)。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灯具、水电管道、综合布线等。大厅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公共走廊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900元。

    (二)办公室。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窗帘、灯具、水电管道、综合布线等。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00元,装修后应达到能够直接使用标准。

(三)会议室。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窗帘、灯具、水电管道、综合布线等。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900元,装修后应达到直接使用标准。

(四)卫生间(包括茶水间)。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含防水)、墙面、天花板、门窗、窗帘、灯具、卫生洁具、水电管线等。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00元,装修后应达到直接使用标准。

(五)计算机房、档案库、财务室等特殊用房应按用途性质管理要求装修。

三、机动车配备标准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陕办字〔201168号)文件执行。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越野车(含SUV)配备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三)旅行车(含面包车)配备标准。79座(含):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0万元以内。1019座(含):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四)大客车配备标准。20座(含)以上、价格45万元以内。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应当选用自主品牌和新能源品牌汽车,并严格执行配备标准。机要通信车原则上配备国产新能源汽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四、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一)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满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包括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

对未列入本通知附件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按照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三)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

1、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设置标准。市级领导按需要配备。其他工作人员按县(处)级、科级及以下两个级别进行划分。

2、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单位编制数是指独立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编制数。

(四)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数量。

(五)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尽可能购置国产、节能、环保的产品。

(六)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设备和家具的使用效益。

附:1、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2、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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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资产采购科
信息审核:任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