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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铜川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铜川财政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2-01-17 00:0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 川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铜川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

定点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更好地为市级单位提供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铜川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铜川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

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简化政府采购手续,提高采购效率,方便采购人,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陕财办采管〔200922号《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和自筹资金等,下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指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及其所提供货物或服务(包括品牌、规格型号、市场参考价、优惠率、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以协议方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四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提高采购效率和方便采购人的原则;优先采购节能环保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保证产品质量和维护采购人、供应商利益的原则;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促进廉政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范围。

一般为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频繁、规格标准相对统一、价格相对稳定、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或服务。具体包括: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移动储存、网络设备、通用软件、办公消耗用品、电器设备、办公家具和公务车辆保险、加油、维修和定点印刷等。

(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限额标准。

办公设备、移动储存、网络设备、通用软件、办公消耗用品、电器设备、办公家具等单项或批量在5万(不含)以下的,由采购人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中标产品;达到5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采购人选择三家以上定点供应商,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二次谈判;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由集中采购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定点印刷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采购人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达到5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采购人选择三家以上定点供应商,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二次谈判;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由集中采购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务车辆按照全省公务车辆协议供货联动机制管理办法执行;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由采购人在定点采购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其他定点采购项目,如公务车辆定点加油、维修等由采购人自主选择定点供应商。对于采购人有特殊需求的一些协议供货产品,由采购人以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审批后,可在同一品牌范围内选择三家以上协议供应商由集中采购机构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二次谈判评审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招标

(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要依法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批准。

(二)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是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委托区域代表作为全权代理参加投标。

(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合法完善的采购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列明采购代理商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其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媒体价格(即设备制造商媒体公布的价格)、中标优惠率、市场参考价(即所投产品在本地区近一个月内的市场平均价格)、售后服务、提供的备品备件及其他事项。

(五)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确定。

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下达采购计划,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采购完成后,将中标品牌及供应商排名顺序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确定,并与各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

(六)中标厂家推荐的协议供货商不得同时代理同一标段内两个(不含)以上品牌的产品(办公电器除外)。

(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将中标品牌和代理商联系方式及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媒体价格、中标优惠率、市场参考价、售后服务承诺及有效期限等以文件形式或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市级单位。

(八)为适应市场变化、办公设备、移动储存、网络设备、通用软件、办公消耗用品、电器设备、办公家具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招标,其他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招标。

第七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执行

(一)市级单位协议供货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协议供货计划。采购人填报《铜川市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实施申请审批表》,经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审批,下达采购执行单。

2、项目预算低于二次谈判限额标准的,由采购人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核准的《铜川市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实施申请审批表》,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选择供应商。

3、采购人可在确定的协议供应商范围内根据其业务范围、能力、价格、服务等情况自主选择。由供需双方在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确定基本价格,再按优惠率进行优惠。即政府采购协议价=在市场参考价基础上经供购双方平等协商后的价格×(1-中标优惠率)。中标优惠率应根据采购数量的增加适当提高,市场参考价和媒体价格仅作为参考,采购人实施采购时应与供应商讨价还价,以争取最优惠价格。

4、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代理商签订供货合同,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备案。

5、采购人应按合同组织验收,中标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送货和提供服务。采购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出具项目验收单送达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6、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使用财政预算资金采购的,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根据采购合同、验收单、发票复印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采购人下达资金计划指标,由采购人依据资金使用计划直接向协议和定点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使用自筹等其他政府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由采购人直接向协议和定点供货供应商或代理商支付采购资金。

7、中标供应商应当保证同一品牌、型号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低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货源紧张时应首先保证政府采购需要,中标厂家的任何促销活动,采购单位可享受同等待遇。

8、采购人应首先选择协议供货商及其中标产品,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难以满足采购需求、协议供货价格高于非协议供货商提供的正品价格或协议供货商难以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协议供货产品的,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批准后,可以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9、采购人应当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二)市级单位定点采购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定点采购计划。采购人填报《铜川市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实施申请审批表》,经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后,报市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审批,下达采购执行单。

2、项目预算低于二次谈判限额标准的,由采购人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约定需要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3、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同时向采购人开具正式发票,采购人凭供应商出具的发票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办理财务事宜。

第八条  协议供货产品价格的调整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中标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中标供应商应当及时按投标承诺调整产品价格。调整后价格的优惠率应在保证不降低配置标准的前提下享受该产品中标时的优惠率。中标产品价格调整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产品中标时和调整后的媒体价格、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分别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将调整信息在“铜川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九条  协议供货产品的替换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中标产品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产品质量和配置档次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该产品的替换产品,其协议供货的优惠率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的优惠率。协议供货供应商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当有新产品上市时,协议供应商要及时报送产品名称、媒体价格、市场参考价和优惠率,在“铜川市政府采购网”上及时公告。

第十条  权利和义务

(一)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1、制定市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制度办法;

2、确定市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范围;

3、审批市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4、按照确认的中标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

5、受理市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合同备案;

6、负责确定并公告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品牌、名称、基本配置标准、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售后服务等事项;

7、积极推行协议供货全市联动,争取实现市、区县采购结果共享,并组织专项检查。

(二)市政府采购中心

1、组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

2、负责对协议和定点供应商的管理。包括检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协议执行情况。检查中标供应商履行投标承诺情况,即: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商品质量、售后服务、价格信息反馈等以及对采购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3、负责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合同及项目验收单档案管理;收集统计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有关信息及数据,及时将有关信息及数据提供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以便更新。

4、协调采购人和供应商实施采购的要求;

5、对违规供应商进行调查核实;

6、定期收集采购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意见,建立供应商质量信用和售后服务质量档案。

(三)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或代理商

1、认真履行投标时的各项承诺,遵守政府采购规则,不得向采购人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向采购人提供各种返利、回扣(包括物品、有价证券等),不得以协议供应商名义从事损害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2、协议供货项目完成后,及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报送协议供货合同及项目验收单;

3、定期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和市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执行情况和提供价格变动等有关信息及数据,不及时报送信息的,将按规定进行处罚;

4、接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和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检查;

5、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举报相关人员的不规范行为。

(四)采购人

1、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2、与供应商在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合理讨价还价,签订协议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按合同进行验收,并在规定时限内验收完毕,填写验收单,及时办理采购资金付款手续,支付采购资金;

4、发现供应商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及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5、不得将超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6、不得向协议以外的供应商购置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承诺范围的不正当要求。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一)采购人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中标供应商的重大违约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和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对中标供应商的价格开展市场调查,并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报告有关情况。

(三)中标供应商及其授权代理商应当配合市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人和其他中标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约情形,应及时报告。

(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执行期间有权利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纳入下一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招标的评审范围。对发生的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五)任何单位在年度内分散采购同一产品项目不得出现两次(含)以上,否则,视同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监管;任何单位不得出现先斩后奏、事后补办手续的行为。对以上两种违规行为,除对单位通报批评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市政府采购中心、中标供应商及其代理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反映。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各区县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21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办公室
信息审核:任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