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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铜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应诉案件规定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7-10 15:5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条  为保证正确、及时办理铜川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办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办理市政府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具体工作由市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承担。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行政相对人申请,对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申请期限及有关证据材料初步审查,被申请人书面答复,市局行政复议应诉科审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结案归档。

第五条  市局办公室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日内履行市局负责人阅办批示程序,并交由市局行政复议应诉科办理。市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在市局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期限及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依规定程序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填写行政复议申请立案审批表,经市局分管负责人同意,由市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决定受理。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拟订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经市局分管负责人同意,由市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对不属于市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拟订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履行审批程序后,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市局行政复议应诉科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市局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行政复议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市局行政复议应诉科认为必要时,经市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意见。

重大、复杂案件,市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局分管负责人同意,邀请法律顾问、相关领域专家等参与行政复议审理。

第八条  市局行政复议应诉科应当及时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并向市局分管负责人汇报。案情简单的,经市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后,由市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拟订行政复议决定报市局分管负责人审核,由市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案情重大、复杂的,市局主要负责人听取市局分管负责人汇报后召开会议予以研究。经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局行政复议应诉科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书,按上述程序报批。

第九条 市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经市政府批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结束后,市局行政复议应诉科应当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结案归档。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其中行政复议决定被诉的,市局行政复议应诉科负责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整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证据、依据等材料。经市局分管负责人同意,由市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周天邦
信息审核: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