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共铜川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各项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共铜川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立法协调小组的主要任务:落实市委有关立法工作安排和年度立法计划,组织研究地方立法方面的有关工作,协调推动委员会议定事项、工作任务落实,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承担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立法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本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立法协调小组设联络员,负责本小组及其办公室与中共铜川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依法治市办”)和本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立法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委立法工作安排、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议定事项,研究安排立法协调小组年度工作任务,并抓好组织实施;
(二)督促落实年度立法计划,协调解决立法计划落实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研究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方面的工作思路、创新举措,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四)督促立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推进落实工作任务,对推进落实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分歧,组织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提出解决方案;
(五)按规定向委员会报送立法协调小组年度工作报告,及时向委员会请示报告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立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及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立法协调小组年度工作任务分解清单,提交立法协调小组会议审定;
(二)组织筹备立法协调小组工作会议,跟踪督办立法协调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三)负责立法协调小组具体联络工作,及时掌握立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向立法协调小组组长请示报告;
(四)负责向委员会和市委依法治市办及时报送立法协调小组有关工作事项和工作信息;
(五)负责立法协调小组文件、文稿起草、印发等工作;
(六)承办立法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立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市委关于立法工作的要求和委员会的工作安排;
(二)根据立法协调小组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安排,负责落实本单位承担的立法各项工作任务,分别于每年7月底和12月底向立法协调小组报送上半年工作任务推进情况、全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设想;
(三)向立法协调小组提交需要研究或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
(四)立法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负责与立法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的联系协调工作;
(五)承办立法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立法协调小组根据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者专题会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会议由组长主持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
(二)会议议题由组长提出,或者由立法协调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提出建议并报组长确定;
(三)会议出席人员为立法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
(四)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专家学者等列席会议;
(五)立法协调小组会议纪要由组长签发。会议纪要印发立法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并报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抄送市委依法治市办以及会议议定事项有关的部门或者单位。
第九条 建立立法协调小组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报告反馈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立法协调小组会议要求,向立法协调小组报告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条 立法协调小组应加强与市委依法治市办、其他协调小组的联络沟通、协作配合,拟议事项涉及市委依法治市办其他协调小组职责的,应当邀请其参加会议或者征求其意见,共同研究议定。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立法协调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调研组或者组织有关单位对涉及立法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和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第十二条 立法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服务保障,对委员会确定的立法领域重点工作,做好任务分解,夯实工作责任,推进工作落实,及时报告进度。
第十三条 立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按要求抓好工作任务的推进落实,并向立法协调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重要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立法协调小组其他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按照《中共铜川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协调小组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