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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一周一案三问” 普法微课堂(六十)

夫妻单方的对外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维权要辨清!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9-23 15:0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一案】

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2年8月登记结婚,2021年7月登记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某自2016年开始经营彩票店。被告李某某于2017年、2019年先后向郭某某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每月2分,李某某向郭某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及期限、时间,郭某某通过其父亲账户转账给李某某30万元,李某某出具收条。因李某某对上述借款未按期归还,郭某某于2021年5月将李某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归还借款本息共计37.4万元。另查明,李某某在收到借款之日起两天内通过网上银行体彩支出共计4500元。二审中又查明:李某某收到郭某某以其父名义转账的借款后陆续转账及消费支出,余额为17.7元。李某某于收到借款第三日向其妻王某某转款3888元,王某某在二审开庭过程中认可该3888元用于偿还自身所欠统筹款。

【判决】

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李某某对郭某某30万元债务中的8388元为李某某、王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三问】

1.30万元是否全部为李某某和王某某夫妻共同债务?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郭某某将案涉借款出借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及王某某均认为王某某对案涉借款不知情,借款也没有全部用于共同生活,30万元并非全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在执行过程中,部分执行申请人会以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申请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但是,这种“操作”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事诉讼实行“审执分离”原则,审判程序裁决当事人的纠纷,确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而执行程序是将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付诸实施,从而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利益。对于执行程序中的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仅进行形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列举的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中不包括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情形,故法院会对申请执行人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予以驳回,但这种驳回并非对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债务人仍可通过另案起诉的法定途径寻求救济。

3.何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网络编辑:周天邦
信息审核: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