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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一周一案三问” 普法微课堂(五十二)

因琐事打架斗殴 伤人又害己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6-17 16:0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一案】

2021年8月5日凌晨,在某饭店门前,郭某、谢某、杨某与邻桌的刘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三人将刘某压倒后采用拳打、酒瓶砸的方式对其进行殴打,至刘某头皮裂伤,刘某起身后用酒瓶将郭某左眉处砸伤,后郭某手持椅子对刘某继续殴打,刘某进入饭店内取出菜刀将谢某左大臂砍伤。经鉴定,谢某和郭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

【裁判】

一、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

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三问】

1.何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判决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第三款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法官为何这么判?

法院认为,刘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两名被害人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害人一方在冲突的发生和矛盾的激化方面均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刘某亦有坦白、认罪认罚且系初犯的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刘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刘某的日常表现情况,可对其适用缓刑。


网络编辑:周天邦
信息审核: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