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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一周一案三问” 普法微课堂(五十一)

买卖猪崽出具欠条不履行,法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6-09 17:5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一案】

郭某经营xx养猪厂,2020年12月24日吴某在郭某处购买小猪数头,总价共计18700元。吴某当日向郭某支付猪款13000元,并向郭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吴某买猪崽欠款伍仟柒佰元整(5700.00元),(12月24日)吴某”。其后吴某未向郭某支付所欠猪款。

【裁判】

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郭某支付猪款5700元。

【三问】

1.法院判决有何依据?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猪崽,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在原告交付猪崽被告接受后双方即形成事实上的猪崽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13000元猪款后给原告出具欠款5700元的欠条一张,其后未按照欠条约定支付猪款的义务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猪款57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2.本案涉及的法条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3.本案有何启示?

在人们日常的买卖交易中,处于方便交易或者习惯等方面的因素,在货物已经交付,另一方不能及时付清货款时,往往出具欠条延后付款。而小小的“欠条”却引起了为数众多的纠纷。在民事诉讼中,欠条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凭证的直接证据,具有法律上的契约意义和较强的证明效力,因此,为了维护正常的民事流转以及交易的安全,促进当事人之间的诚信,只要欠条的产生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承载的债权利益就应当得到依法保护。在证据法意义上讲,欠条作为处分性书证。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形式上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法院就可将其作为债权的认定依据,判定由债务人按照欠条上所载明的事项向债权人支付或者交付相应的钱款或财物。


网络编辑:周天邦
信息审核: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