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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 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2-05-10 17:0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13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要求,有效预防和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行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对拐卖人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研判反拐工作形势,制定预防和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具体措施。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按照《行动计划》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积极预防和打击拐卖人口犯罪。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拐工作所需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开展反拐工作提供支持。要积极动员社会组织、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争取国际和社会各界援助,多渠道筹集反拐资金。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反拐队伍专业化建设,成立反拐专业队,完善预防和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网络,综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买方市场”,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发生。

第四条 宣传、网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创新宣传形式,在用好传统宣传媒介的基础上,充分运用互联网、新媒体和移动终端等宣传手段,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全覆盖的宣传教育,曝光打拐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普法,加强打拐法律政策普及,弘扬社会正能量,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通失踪未成年人紧急信息发布渠道,在电视、广播、户外电子屏、电子广告牌等平台发布警方公布的紧急寻人信息。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反拐工作普法宣传,让反拐普法宣传走进学校、走进社区、深入农村。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及时制定和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文化旅游部门要完善文化市场、娱乐场所的监管,净化社会风气,鼓励和扶持创作反拐题材的文艺作品,大力宣扬中国优良传统和中华美德。教育、民族宗教等部门要将反拐知识宣教纳入中小学、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等院校的安全管理范畴,开展宣传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偏远山区、社区开展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

第六条 交通运输、民航、铁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在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人力资源市场等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开展反拐宣传,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防范拐卖人口犯罪工作。妇儿工委办公室、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要面向关联人群和被解救人员开展反拐主题宣传活动、专题培训和心理健康辅导,提高特殊群体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 民政、妇联、残联、关工委等要完善社会救助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弃婴、残疾人的救助服务和心理辅导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为贫困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入学救助,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民政、关工委等部门要保障所有适龄儿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和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鼓励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活动,加大对非法职业中介及非法用工、使用童工、智力残疾人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反拐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反拐意识,对发现疑似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拐卖妇女儿童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属地公安机关并配合制止。网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网络空间监管和执法检查,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对网络产品、网络服务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的主体责任;监督各类网络平台完善对不良信息、违法犯罪信息内容的主动筛查、识别、过滤及举报等机制,严格网络社交账号实名制管理。妇联、残联要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促进农村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妇女、残疾人、失业下岗妇女、女大学生和解救的被拐卖妇女就业创业,落实好促进就业创业各项政策。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统筹规划,大力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大对脱贫地区妇女的扶持力度,切实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营造尊重女性、保护女童的社会氛围。

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拐卖人口罪犯的教育和改造,最大限度减少和消除其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把中介机构市场主体准入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依法取缔非法中介机构,对中介机构发布虚假劳务、虚假征婚广告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外事部门要加强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预防的政府间合作与区域化治理,不断深化与其他国家、地区在预防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方面的多边或者双边磋商合作机制。

第十条 公安机关要深入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拐卖人口犯罪的形势、特点和动向,严格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一长三包责任制”,认真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健全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全面深入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全省打拐DNA信息库。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省市两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重特大和系列拐卖人口案件的督办、指导和协调;要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违法犯罪,加强城乡接合部、“城中村”等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失足妇女教育帮扶工作;要加强互联网和移动网络社交等平台监管,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和移动平台发布淫秽信息、从事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和入户走访、密切联系群众等传统手段,不断完善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打拐热线、反拐信箱、失踪儿童信息紧急发布平台(钉钉“团圆”系统)等举报制度,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和提供失踪儿童信息,并对提供有效线索或者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要依法打击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以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被解救人员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居住地派出所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受害人员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当地民政、妇联、残联等部门帮助解决其基本生活和入学问题。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要加强口岸边防检查和边境通道管理,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境外人员的清查力度,做好被解救涉外人员的遣返和接收工作;要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沟通配合,及时掌握拐卖人口犯罪动态,强化查缉堵截工作。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要加强沟通配合,坚持从严从快、公正高效的原则,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严惩。要针对新形势下打击拐卖儿童积案、网络拐卖犯罪、网络暴力等问题,积极开展会商研究,确保在反拐工作的司法活动中,法律适用准确有效,保障反拐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化水平。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鼓励坦白、检举、揭发拐卖人口犯罪行为。民政、外事部门要加强涉外婚姻的审查和监管,与公安机关建立当事人身份情况和出入境信息共享共核机制,对地域性、区域性涉外婚姻情况进行分析,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要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引入社会工作等专业力量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服务;持续关爱流动、留守妇女儿童;依法完善儿童收养制度、规范儿童收养程序,整治网络非法送养,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以收养为名买卖儿童的行为;为被解救受害人提供适合其身心特点的临时性救助服务,做好被拐卖受害人的返乡工作,帮助解决实际生活和入学困难,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学校和社会。对不能及时返乡的被拐卖受害人,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救助服务。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工会等要为不能或不愿回原住地的16周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就业扶持优惠政策。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为被解救受害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心理辅导。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要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拐卖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和专业服务。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要优先受理涉及被解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案件,代理妇女儿童诉讼,提供非诉讼代理服务,总结推广为被解救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依法维护被解救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贯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年度实施方案,并报上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每年12月15日前,各地反拐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年度反拐工作情况报同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12月30日前,各地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将年度反拐工作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将反拐工作纳入年度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并围绕反拐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检查各项重点整治和治安防控措施的落实。对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地区,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第二十二条 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各地和各成员单位《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一次阶段性评估,2030年底对《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评估。地方各级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本地《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推动各项反拐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陕西省反拐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周天邦
信息审核: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