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司法局
本站支持IPv6
返回主站
当前位置: 动态 / 工作动态

铜川市司法局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办法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11-06 10:5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司法局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和职业行为,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铜川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中共铜川市委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实行百分制,以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占总分值的10%。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占总分值的30%。勤,是指责任心、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等方面的表现,占总分值的10%。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占总分值的40%。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占总分值的10%。

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主要考核:人民调解政策以及与人民调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情况等。

工作实绩主要考核:调解纠纷数量、质量,调解卷宗规范;矛盾纠纷排查信息数量和质量;预防、制止民间纠纷激化情况;上下班考勤,参加司法所工作例会和学习培训的情况;其他工作情况等。

第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区县司法局、新区政法办根据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实际,应当自行设计平时考核手册)。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重点考核专职人民调解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采取查看专职人民调解员业务知识学习记录、工作台账、被考核人填写平时考核评价表、考勤等方式进行,由各区县司法局、新区政法办分管领导、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人、辖区司法所所长予以审核评价。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五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六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业务精通,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遵守工作纪律;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六)年度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上(含85分)。

第七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遵守工作纪律;

(四)能够较好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六)年度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

第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人民调解政策法规、基本民事法律法规知识欠缺,怠于学习,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不强,作风漂浮,敷衍塞责,不遵守相关纪律;

(四)存在不廉洁问题;

(五)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

(七)不服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日常管理。

(八)年度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下。

第九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控制在专职人民调解员总人数的10%左右。

年度考核实行末位淘汰制。由区县司法局、新区政法办牵头,对所属区县、乡镇(街道)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考核,在年度考核中排名末位的次年不得续聘;以乡镇(街道)司法所为单位,对辖区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年度考核,在年度考核中排名末位的次年不得续聘。各区县司法局、新区政法办及乡镇(街道)司法所根据实际,客观、公平、公正,细化量化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县司法局、新区政法办成立考核小组,统一安排考核辖区内专职人民调解员,·

(二)被考核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提供相关考核印证资料,填写相应的年度考核登记表,逐级上报;

(三)司法所、调委会在听取群众和专职人民调解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四)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公示;

(五)区县司法局、新区政法办组织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专职人民调解员,并由专职人民调解员本人签署意见;

(七)区县司法局、新区政法办将辖区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情况均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一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区县司法局、新区政法办将《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专职人民调解员本人档案并保存。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调整、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及时排查民间纠纷,妥善处置,防止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或在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可给予单项表彰。

第十七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乡镇(街道)辖区末位的,下一年度不得续聘。

第十八条  区县司法局、新区政法办和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区县司法局、新区政法办结合工作实际,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周天邦
信息审核: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