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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清理各类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8-16 09:5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 号)精神,根据《陕西省司法厅关于梳理各类强制登报公告事项的通知》要求,现将开展清理各类强制登报公告事项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清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中的各类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公布全市现行有效的强制登报公告事项清单。按照效率再提升、费用再降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对各类强制登报公告事项研究推动予以取消或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助力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工作任务

强制登报公告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某一事项必须采取报刊登载的形式作出的公告声明。各级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工作,准确把握强制登报公告内涵外延,保证工作质效。

(一)全面梳理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各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对本部门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强制登报公告事项进行梳理,厘清现行有效的强制登报公告事项,于8月24日前完成全面梳理工作。

(二)制定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取消清单。对国家、省、设区市明文取消的强制登报公告事项、没有相关依据的强制登报公告事项、有相关依据但无实施必要的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实际情况,研究予以取消,制定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取消清单。

(三)制定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事项清单。对有相关依据不能直接取消,但非必须在报刊公告的事项,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调研,按效率再提升、费用再降低的要求,将公告事项调整为在门户网站免费公告,制定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事项清单。对不能调整的强制登报公告事项,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由财政承担相关登报费用。

(四)公布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各级相关部门要将梳理后的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取消清单、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事项清单、保留清单在各自相关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布。

三、相关要求

本次强制登报公告事项梳理工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工作之一,各区县、市级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夯实责任,保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市级各有关部门请于8月24日前将强制登报公告事项相关汇总表报市司法局,各区县政府请于8月31日前将强制登报公告事项进行公布并报市司法局。纸质版发传真,电子版发15071622@qq.com邮箱。

联系人:鲁智           联系电话(传真):3185906

 

附件:1.强制登报公告事项清单汇总表     

2.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取消清单

3.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事项清单

4.强制登报公告事项保留清单

 

 

铜川市司法局

2021年8月16日

 

 

 

 

 

 

 

 

 

 

 

 

 

 

 

 

 

 

 

 

 

 

 

 

 

 

附件强制登报公告事项清单汇总表

填报单位:                                       

序号

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实施层级

实施对象

公告媒体

费用承担主体

备注

1

(示例)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

XX日报

企业

保留

 

 

 

 

 

 

 

 

 

联系人及电话:

备注:1.设定依据必须详细到具体条款。

2.实施对象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3.费用承担主体为公民、法人、其它组织或实施部门等(按实际情况填写)。

4.请在备注中注明该事项为“取消”、“调整”或者“保留”。

附件2

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取消清单

 

序号

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实施层级

实施对象

公告媒体

费用承担主体

取消原因

备注

 

 

 

 

 

 

 

 

 

 

 

 

 

 

 

 

 

 

 

 

 

备注:1.设定依据必须详细到具体条款。

2.实施对象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3.费用承担主体为公民、法人、其它组织或实施部门等(按实际情况填写)。

 

 

 

附件3

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事项清单

 

序号

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实施层级

实施对象

公告媒体

费用承担主体

调整后公告网址名称、

网址

备注

 

 

 

 

 

 

 

 

 

 

 

 

 

 

 

 

 

 

 

 

 

备注:1.设定依据必须详细到具体条款。

2.实施对象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3.费用承担主体为公民、法人、其它组织或实施部门等(按实际情况填写)。

 

 

附件4

强制登报公告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实施层级

实施对象

公告媒体

费用承担主体

保留理由

备注

 

 

 

 

 

 

 

 

 

 

 

 

 

 

 

 

 

 

 

 

 

备注:1.设定依据必须详细到具体条款。

2.实施对象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3.费用承担主体为公民、法人、其它组织或实施部门等(按实际情况填写)。

 


网络编辑:周天邦
信息审核: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