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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一周一案三问” 普法微课堂(四)

醉酒驾驶 害人害己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4-21 17:0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一案】

2017年1月29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岳凯酒后无证驾驶陕A63AE5号小型轿车沿铜川市二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玉华路加油站北侧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刘馨忆驾驶的陕BQR888号小型客车尾随相撞后驶入左侧车道,又与对向行驶的吴军峰驾驶的陕BT0630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岳凯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随后在铜川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提取岳凯静脉血液10m1,经铜川市王益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酒精定量检测结果为:150mg/100m1,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案发后,被告人岳凯已对陕BT0630号出租车车主高磊、陕BQR888号轿车车主秦锐进行赔偿,两车车主均对其表示谅解。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岳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岳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车主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无证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三车连撞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岳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三问】

1.醉酒驾驶到何种程度,触犯危险驾驶罪?

答: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2.已经进行了民事赔偿,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答: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但是,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3.醉酒驾驶机动车,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答: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会被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同时,将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果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则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如果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则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网络编辑:周天邦
信息审核: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