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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一周一案三问” 普法微课堂(一)

找人代办养老统筹,当心落入骗局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3-30 16:0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一案】

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褚某某谎称有挂靠单位性质养老统筹的名额,自己有能力办理,以“挂靠单位补交养老费为由”多次骗取五名被害人485000元。被告人褚某某将所骗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赌博。

【裁判】

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诈骗罪对被告人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褚某某向五名被害人退赔人民币485000元。

【三问】

1.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被告人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办理挂靠单位性质养老统筹的事实,多次骗取各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8.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被害人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对被告人如何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应判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本案诈骗数额485000元,结合案件其他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

3.被告人的经济损失如何得到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本案应当责令向被害人全部退赔,如在案件审理期间未退赔,移交法院执行部门执行责令退赔内容。

【法官寄语】

国家明确规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每个人要依法依规办理养老保险,切莫心生贪欲,心存侥幸苦苦寻找挂靠单位办理养老统筹,否则辛苦积攒的钱财将会落入骗子的口袋。法律可以制裁犯罪分子,但往往被告人骗取钱款后多被挥霍,导致案件执行难度大。


网络编辑:周天邦
信息审核: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