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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四个明确创新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来源:铜川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10-15 15:4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17号)的精神和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铜川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四个明确,创新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合规。
  一是将证明事项明确为必审重要内容。证明事项清理既是简政放权的内在要求,也是减证便民的客观需要,更是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细则》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相关精神,将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证明事项的情形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依据的范围内,源头防止证明事项冗繁无据。
  二是将部门办公会议研究明确为必经规定程序。集体研究制度是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体现和保障,是集思广益,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与建议,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施策的科学制度安排。《细则》明确,提交合法性审核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必须经起草部门办公会议研究,并提供相关记录,源头推进民主决策一以贯之。
  三是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明确为必备审核资料。公平竞争审查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 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有着重要意义,能够有效评估政策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细则》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为全面审核时起草部门必须提交的资料,源头防止政策措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四是将部门法律顾问明确为必须参与主体。《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省政府也明确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法律顾问组;不设立法律顾问组的应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细则》明确,起草部门提请合法性综合审核时应提交本部门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源头上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论证起草审核全过程。

 

本期编校:崔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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