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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水农民工无证据被迫撤诉 辟蹊径联手检察机关追回报酬》援助案例

来源:铜川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6-03-01 12:0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讨薪水 农民工无证据被迫撤诉 辟蹊径 联手检察机关追回报酬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铜川市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符军杰


   【案简情介】
  2013年4月,寇某到雷某承包的维修工程工地上干活,寇某是当地的大工,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每天最低为150元。后寇某妻子周某也来到工地,约定按普工对待,每天工资90元。但雷某却一直拖欠寇某夫妻的工资。
工程结束后,雷某矢口否认与寇某有过口头约定,认为 寇某干的活不行,要以110元/天给寇某计算工资,且少算工作天数,给寇某妻子按照80元/天计算,将寇某妻子的工资也算成给寇某的工资,并以许多无寇某和周某签字的白条来证明工资结算,最终只算了几千元。
 辛辛苦苦干了大半年,只有几千元工资,寇某非常气愤,便向劳动部门举报雷某拖欠农民工工资。雷某以双方未结算工资为由,使劳动部门对该问题无法解决。无奈寇某又来到政府信访部门信访,信访部门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3月,寇某一纸诉状将雷某起诉到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由于寇某不懂法,将自己的工资、妻子周某的工资一起起诉,诉讼请求、法律事实均不明确,也缺乏有效证据证明他的诉讼请求。法院多次组织调解,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剑拔弩张,若不是法警及时阻止,双方就会发生严重冲突。寇某的妻子也因此犯了心脏病,被送往医院治疗。法院在审理后,告知寇某因缺乏有效证据,若继续审理,会造成败诉的后果,劝其撤诉,等寻找到有力证据后再起诉。寇某只好撤诉。
  撤诉后,寇某实在气不过,就准备找人“收拾”雷某。符军杰律师得知情况后,在对寇某进行劝阻的同时,帮助寇某在铜川市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符军杰律师承办此案。接手案件后,符军杰律师认真了解案情,对有关法律作了充分论证,重新调整思路,为寇某再次起草了民事诉状。在搜集证据过程中,鉴于本案的关键证人都是雷某的雇佣人员,均不愿意出庭。符军杰律师决定另辟道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及时将案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说明,申请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农民工起诉。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起诉。
  2015年3月26日,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符军杰律师向法庭提交了9份证人证言和出勤记录,支持起诉的检察员向法庭提供了7份证人证言。律师和检察员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寇某和雷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雷某是以“大工”雇佣寇某工作,寇某要求雷某支付劳动报酬的诉求得到法庭支持,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雷某支付寇某劳动报酬20900元。
  听到判决结果,寇某感慨万千:两年来为讨要自己的工资付出了多少艰辛,期间因不懂法律走了多少弯路,劳动部门、政府信访,法院撤诉…… 拿到判决的寇某十分激动,一再感谢法律援助律师维护了他的合法权利。


【案件点评】
  在这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中,农民工寇某缺少法律知识,仅凭自己的想法去讨要工资,处处碰壁,走了许多弯路。当自己的想法走不通的时候,就想以违法对违法,找人“收拾”雷某,这种思想是不可取的。
本案的取证十分困难,关键证人都是包工头雇佣的人员,他们根本不愿出庭作证,只有借助其他力量帮助,才能完成举证责任。办案律师针对案件难点,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积极奔走联系,请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农民工起诉,最终为农民工讨回了公道
这是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第一个出庭支持起诉的民事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中能借助有关机关的力量,意义非常重大。











网络编辑:tcsf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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