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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规范性文件〕

来源:区划地名和社会事务科 发布时间:2012-09-28 16:5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规范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倡导文明节俭丧葬新风尚,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2〕28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推进我市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大力推进生态殡葬、绿色殡葬、阳光殡葬、惠民殡葬,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加强殡葬行业监管,完善殡葬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殡葬救助制度,弘扬先进的殡葬理念和殡葬文化,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原则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的原则,通过强化政府职责,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完善扶持政策,提高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逐步实现殡葬改革有序化、殡葬设施现代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习俗文明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逐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城乡居民文明治丧需求。

  (三)工作措施

  1. 坚持推行火化制度。把推进火化工作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点,改革传统土葬方式,加快提高火化率,逐步扩大火化区范围。凡火化区逝者,遗体一律实行火葬,坚决杜绝骨灰装棺二次安葬现象。耀州区政府、宜君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按照《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铜政发〔2012〕31号)的要求,尽快制定具体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从今年开始在划定的火化区范围内全面推行火化工作。

  2. 加大殡葬服务设施升级改造力度。按照分步实施,加大投入的思路,积极推进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对现有设施陈旧老化的,要逐步更新使用环保节能型火化炉,使其能够满足全市火化需求。

  3. 加快建立殡葬救助制度。从满足群众殡葬需求、维护群众基本殡葬权益出发,市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好《铜川市惠民殡葬办法》,实现对困难群众惠民殡葬全覆盖。积极探索树葬、草坪葬等公益性绿色环保葬法。

  4. 加强殡葬行风建设。大力开展殡葬行业文明窗口创建活动,加强对殡仪服务队伍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殡仪服务标准化水平,不断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决纠正殡仪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严格将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分离,进一步优化殡葬服务内容和程序,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完善便民惠民的殡葬服务网络,为群众提供方便周到的服务。

  5. 加大宣传力度。把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宣传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发放传单、张贴布告等形式广泛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和殡葬管理法规,引导广大群众更新丧葬观念,自觉遵守和执行有关规定,积极营造推动殡葬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目标考核

  市政府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1.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建立健全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运行机制,制定殡葬改革实施细则,与辖区内各街道办事处、乡镇签订目标责任书。

  2. 耀州区政府、宜君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在火化区全面推行火化工作,财政供养的已故人员火化率达到100%。

  3. 辖区内无非法公墓,未出现乱埋乱葬的新坟。对历年来火化区直观山坡坟头、墓碑彻底平毁。

  4. 做好殡葬改革政策的宣传工作,群众知晓率达到100%。

  二、加快建设城乡公益性公墓

  (一)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

  1. 总体规划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实行无偿划拨,在北市区建一座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2013年9月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南市区(耀州区)要对现有经营性骨灰公墓完善审批手续,规范管理。并申报建设一座区县级公益性公墓,力争“十二五”末建成并投入使用。在省上每座市级公益性公墓补助500万元、区县级公益性公墓补助300万元的基础上,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

  王益区、印台区、宜君县各申报一个区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

  2. 基本原则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对象为全市城市居民,其建设要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目的,坚持合理规划、分步实施、逐年投入的原则。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用地应符合国家有关土地法规和政策,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占用耕地、林地,距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2000米以外;距水源地、河流堤坝1000米以外;距铁路、公路主干线、居民区500米以外。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要以骨灰堂(壁、墙)安放以及深埋、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为主要形式。骨灰存放格位和生态葬法墓穴数量不低于墓穴总量的50%,墓区绿化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绿化面积不低于30%,单穴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设立规格统一的卧碑,严禁修建超大面积墓、家族墓、豪华墓。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1. 总体规划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火化区内,以乡镇为单位集中建设一座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在偏远地区的非火化区1个村可以兴建1处公益性遗体公墓;在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相邻几个村联合建1处公益性公墓,严格禁止为火化区遗体提供墓地。

  2. 基本原则

  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按照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统筹规划,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由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省民政厅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以骨灰楼(堂、墙、塔)为主,土葬区提倡深埋、不留坟头、墓碑小型化。逐步将农村散坟、规划点外集中墓地迁移到农村公益性公墓,推进迁坟还田工作。

  三、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城乡公益性公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动员社会力量捐资兴建城乡公益性公墓,对各区县公益性公墓建设进行督查。

  发展改革部门配合民政等部门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将公墓建设规划纳入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财政部门将公益性殡葬事业专项经费列入预算,统筹解决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

  审计部门负责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的监督和审计。

  人社部门负责合理设置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人员。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项目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加强建设用地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指导公墓单位抓好生态保护。

  规划部门负责公益性公墓的规划选址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核定收费项目和价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7日


网络编辑:区划地名科
信息审核:铜川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