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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铜川市民政局“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11-06 15:4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民政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铜川市民政局“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施细则》已经局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民政局

2015年11月6日

 

 

铜川市民政局“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陕西省民政厅“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意见》,结合全市民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目的在于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培养造就一批具有民政法律知识运用能力、民政业务工作指导能力、民政政策法律宣传能力、民政法制知识培养能力、独立应对民政应诉和复议工作能力的法律人才队伍,在民政部门充分发挥好骨干带头作用。

第三条  市民政局成立法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法治工作的局领导为组长,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机关各科室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落实工作。

第四条  各区县民政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确定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熟悉民政法律法规的业务骨干担任本单位法律骨干,组建起一支全市民政法律人才骨干队伍。

第五条  市民政局以三种方式开展法律培训:一是组织法律骨干参加省民政厅在西安交通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院校“民政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举办的培训班;二是邀请法律顾问开展法律知识专题讲座,每年不少于2次;三是每年举办2期全市民政系统依法行政法律知识专题培训,邀请省民政厅、市法制办及院校专家学者授课或指导实践。

第六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安排法律人才骨干全程参与我市有关民政事业的立法进程。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首先由法律骨干参与合法性把关,必要时,采取集体会诊集体审查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市民政局每年对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以及殡葬管理、社会组织监管等方面执法检查选派1至2名法律骨干参与,使法律骨干进一步熟悉执法流程。

第八条  各单位要安排法律人才骨干参与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答辩文书拟定,安排法律人才骨干参加庭审旁听活动,提高本单位行政复议、应诉能力。

第九条  市民政局将民政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列入部门培训预算,每年安排资金用于法律人才培养培训经费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条  建立法律人才激励机制,对本单位法治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法律骨干,应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必要时可在外出学习培养、体检疗养、提拔使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形成用人导向。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办公室
信息审核:铜川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