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2015年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及年度考核中设定的法治建设指标要求,经过认真梳理,我局行使的行政权力共37项,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铜川市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坚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权必须为”。
铜川市民政局
2015年8月18日
类 别 |
序号 |
名 称 |
法律依据 |
流 程 |
行 政 许可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申请 民政部门受理、审查(2人以上实质审查)制发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发证,公示,归档 |
2 |
社会团体筹备注册登记审批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社会团体提出申请 民政部门受理、审查(2人以上实质审查) 制发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发证,公示,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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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审批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政办发[2013]64号) |
基金会提出申请 民政部门受理、审查(2人以上实质审查) 制发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发证,公示,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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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异地商会登记审批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陕西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陕民办发〔2011〕119号) |
异地商会提出申请 民政部门受理、审查(2人以上实质审查) 制发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发证,公示,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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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
申请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民政部门受理、审查(2人以上实质审查) 制发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发证,公示,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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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
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宗教事务部门受理、审查 制发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发证、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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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省内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 |
宗教活动场所提出申请 宗教事务部门受理、审查 制发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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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市以下宗教团体或宗教事务部门管理的五大宗教以内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13号) |
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宗教事务部门受理、审查 制发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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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行 政 许可 |
9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捐款)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政发〔2013〕48号)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提出申请 宗教事务部门受理、审查 制发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
10 |
市以下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13号)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提出申请 宗教事务部门受理、审查 制发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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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罚 |
1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 |
发现违法事实 情节重大的报请立案 调查取证(2人以上) 案件审查 作出处罚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执行 结案 |
2 |
对社会团体违法行为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 |
发现违法事实 情节重大的报请立案 调查取证(2人以上) 案件审查 作出处罚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执行 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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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非公募基金会违法行为的处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2条 |
发现违法事实 情节重大的报请立案 调查取证(2人以上) 案件审查 作出处罚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执行 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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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社会福利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27条 |
发现违法事实 情节重大的报请立案 调查取证(2人以上) 案件审查 作出处罚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执行 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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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18条 |
发现违法事实 情节重大的报请立案 调查取证(2人以上) 案件审查 作出处罚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执行 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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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法定标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19条、《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31条 |
发现违法事实 情节重大的报请立案 调查取证(2人以上) 案件审查 作出处罚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执行 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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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以及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22条、《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32条 |
发现违法事实 情节重大的报请立案 调查取证(2人以上) 案件审查 作出处罚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执行 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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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17条、《陕西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第18条 |
发现违法事实 情节重大的报请立案 调查取证(2人以上) 案件审查 作出处罚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执行 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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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18条、《陕西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第19条 |
发现违法事实 情节重大的报请立案 调查取证(2人以上) 案件审查 作出处罚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执行 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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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养老机构违反行政许可法行为的处罚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26条 |
发现违法事实 情节重大的报请立案 调查取证(2人以上) 案件审查 作出处罚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执行 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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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养老机构违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行为的处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33条 |
发现违法事实 情节重大的报请立案 调查取证(2人以上) 案件审查 作出处罚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执行 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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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接受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0条、《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第56条 |
发现违法事实 情节重大的报请立案 调查取证(2人以上) 案件审查 作出处罚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执行 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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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第57条 |
发现违法事实 情节重大的报请立案 调查取证(2人以上) 案件审查 作出处罚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执行 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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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擅自移动、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第21条 |
发现违法事实 情节重大的报请立案 调查取证(2人以上) 案件审查 作出处罚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执行 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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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40条 |
发现违法事实 情节重大的报请立案 调查取证(2人以上) 案件审查 作出处罚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执行 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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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43条 |
发现违法事实 情节重大的报请立案 调查取证(2人以上) 案件审查 作出处罚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执行 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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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未经审批擅自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44条 |
发现违法事实 情节重大的报请立案 调查取证(2人以上) 案件审查 作出处罚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执行 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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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45条 |
发现违法事实 情节重大的报请立案 调查取证(2人以上) 案件审查 作出处罚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执行 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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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符合法定条件仍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或者采购的制成品、原料、辅料不符合清真要求或者屠宰畜禽或者加工、制作的清真肉食品未接受检疫、检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9、10、12、13、18条 |
发现违法事实 情节重大的报请立案 调查取证(2人以上) 案件审查 作出处罚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执行 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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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使用清真标志、标识或者发布清真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11、19条 |
发现违法事实 情节重大的报请立案 调查取证(2人以上) 案件审查 作出处罚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执行 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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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等场所经营清真食品未设置清真食品专用区域或者专用柜台、摊位或者经营清真食品的人员与经营非清真食品的人员混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14、20条 |
发现违法事实 情节重大的报请立案 调查取证(2人以上) 案件审查 作出处罚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执行 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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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内携带、食用清真禁忌食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15、21条 |
发现违法事实 情节重大的报请立案 调查取证(2人以上) 案件审查 作出处罚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执行 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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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伪造、转让、租赁、转借清真专用标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民族工作条例》第20、39条 |
发现违法事实 情节重大的报请立案 调查取证(2人以上) 案件审查 作出处罚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执行 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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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确认 |
1 |
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确认处理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3、15条 |
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 界线毗邻双方民政部门共同组成工作组确定界线的实地位置并作标记 将回放结果上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
2 |
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国家公务人员和人民警察的残疾等级认定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9条 |
申请人提出申请 区县民政部门受理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报送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对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区县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 省民政厅对公示无异议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办理伤残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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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级烈士纪念建筑物级别审核 |
《烈士褒扬条例》第24条、《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5条 |
相关单位提出申请 区县民政部门审查 市民政局受理、审核,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政府 市政府作出市级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区单位的确认 发证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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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公民申请更改民族成份的认定 |
《陕西省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第5、6条 |
申请人提出申请 区县民宗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民宗局 市民宗局初审,汇总上报省民委 省民委审批,同意更改的,发证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