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裁量权基准 |
法律、法规、规章名 称 |
制定 发布 机关 |
生效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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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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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主要是各类公墓或墓地),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殡葬 管理 条例 |
国务院 |
201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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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主要是各类公墓或墓地),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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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主要是各类公墓或墓地),对外销售额(营业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
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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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有10个以下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或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殡葬 管理 条例 |
国务院 |
201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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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有10个以上50个以下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或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2倍以上6倍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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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有50个以上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或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6倍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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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额在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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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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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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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制造、销售额在1万元以下的。 |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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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制造、销售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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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制造、销售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 |
给予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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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从轻处罚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但其活动仍属公益事业活动范围,能够责令立即整改或者主动整改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基金会管理 条例 |
国务院 |
2004.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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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其活动不在公益事业范围,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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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其活动不在公益事业范围,违法所得3万元(含3万元)以上,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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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
从轻处罚 |
没有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
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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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造成经济差额在3万元以下,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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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造成经济差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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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从轻处罚 |
变更登记事项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修改章程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能够责令立即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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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变更登记事项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90日以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修改章程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90日以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 |
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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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变更登记事项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12个月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修改章程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12个月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或者在责令停止活动期满后拒不改正的。 |
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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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从轻处罚 |
公募基金会当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占上一年总收入的60%-70%;非公募基金会当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占上一年基金余额7%-8%的。 |
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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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公募基金会当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占上一年总收入的50%-60%,或者连续两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均占上一年总收入的60%-70%;非公募基金会当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占上一年基金余额6%-7%的,或者连续两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均占上一年基金余额的7%-8%。 |
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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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公募基金会当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50%,或者连续三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当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6%,或者连续三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均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
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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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
从轻处罚 |
没有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当年度年检,或者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能够责令立即整改的。 |
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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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警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或者当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
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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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或者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
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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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
从轻处罚 |
主要信息发布不全,不能覆盖信息公布义务人的活动地域的,未经审计公布财务会计报告的。 |
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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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公布信息失实的。 |
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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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公布虚假信息骗取社会信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
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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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从轻处罚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致使界桩、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棱角、文字遭到破坏,但没有影响界桩、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实地位置和界桩桩体文字内容辨认的。 |
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 区域 界线 管理 条例 |
国务院 |
200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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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致使界桩、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不易辨认或部分消失,不须重新测定原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具体位置,可在原地修复或原地重新树立的。 |
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500元(含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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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致使界桩完全损坏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完全消失,须重新测定原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具体位置并重新树立的。 |
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处800元(含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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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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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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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含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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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
从轻处罚 |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但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能够责令立即整改或者主动整改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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