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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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民政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5-08 09:5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改,以下简称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为了贯彻实施好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更好地推进民政法治建设,规范民政部门行政行为,树立行政执法权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迅速开展专题学习培训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修正案。局属各单位及局机关要迅速安排,举办专题学习培训班,引导干部职工深入学习,使每一位民政工作人员全面、深刻地了解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从而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二、全面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受案范围,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行政机关参加诉讼的程序、行政机关举证的责任以及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都做了明确规定。局属各单位及机关各科室要认真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

(一)做好庭审前准备工作。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要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第一时间与法律顾问沟通,认真准备证据材料,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和法律依据等相关材料。不得无故拒签法律文书,或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和依据。

(二)积极出庭应诉。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局属各单位及局机关负责人应当参加庭审,积极举证,配合审理,充分论证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要遵守诉讼秩序,不得伪造、隐匿、毁损证据,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庭应诉或中途退庭。要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对于被撤销的行政行为,不得继续执行或变相执行;对于被变更或责令履行的行政行为,要按照法院的判决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定职责。

(三)建立专案沟通联络机制。行政诉讼案件一旦结案,迅速召开由局领导班子与法律顾问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案件办理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协调和解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预防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当前,我们的行政行为多是依据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如果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不合法,将导致行政行为违法。因此,要严把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关,使规范性文件所规定事项符合法律和上级政策规定,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限制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和干预自主经营,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要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效力;要及时清理违法、不当或已过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对与当前法律和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对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非行政主体坚决予以清理。

四、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重要目的之一,是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因此,我们要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保证行政行为合法。要严格执法,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要规范执法,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要公正执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自由裁量度,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文明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充分体现教育与执法相结合的原则,推行说理式执法,规范执法仪表、语言、举止,树立行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有违法或者不当执法行为的执法机构和人员严格问责,对因不执法、乱执法、暴力执法、执法不当等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案件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加强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对违法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保证行政行为合法。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局属各单位及局机关要明确领导责任,指定一名负责人主抓行政应诉工作,对于影响重大、案情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要亲自出庭应诉,努力化解行政争议。要加强队伍建设,选调既熟悉行政管理又懂得法律,并具有协调、解决复杂问题能力的同志从事行政应诉工作,保证行政应诉工作的质量,避免因不当行政应诉而引起行政败诉案件的发生。要向市政府法制办多请示、咨询行政诉讼方面的问题,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对行政应诉工作监督、调研,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铜川市民政局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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