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落实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依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和《铜川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在本系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09年7月1日以后,由市民政局起草,以市政府或者市民政局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1、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
2、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已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其中标注“暂行”、“试行”的为2年),或者有效期未满,但适用期已过或者适用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3、规范性文件合法但有效期已满,确需继续执行的,重新公布。
4、规范性文件合法且有效期未满,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有效。
三、组织实施
此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起草科室负责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审定,清理工作必须于8月12日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慎重研究,逐条对照,逐项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和理由,形成书面报告于8月12日前报送局办公室。
铜川市民政局
201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