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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民政局 铜川市财政局关于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24 9:1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民政部《关于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33号)和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精神,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提高救助服务成效,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存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适应新形势下救助管理工作需要,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群体特点与救助需求,逐步引入社会力量承接事务性、专业性救助服务,大力推动救助服务社会化,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及时、有效、专业的救助服务,加快建立人性化救助、亲情化服务、规范化管理、社会化参与的救助管理工作模式。
  二、主要内容
  (一)发动社会力量开展主动救助
  1.加快建设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救助保护网络,积极探索救助进社区。各区县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在主动开展街头巡查工作的同时,以网格化管理手段拓展救助覆盖面,在街道(乡镇)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区域内救助管理工作,对其进行救助知识培训,鼓励积极开展宣传、巡查和流浪乞讨人员引导、劝导工作。
  2.探索引入社会组织开展街头外展服务。各救助管理机构可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资源,到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较集中的区域提供外展服务,运用专业工作方法寻找和发现救助对象并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3.加大救助工作宣传力度。通过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发放宣传资料、公布求助电话、举办宣传咨询活动、新闻媒体报道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宣传,弘扬社会公德,使流浪乞讨人员和广大市民充分知晓救助政策和求助办法。
  (二)引入专业力量提供救助服务
  1.提供专业救助服务。各区县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志愿服务或其他形式,与社会工作、心理咨询、教育培训等社会组织开展合作,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心理辅导、教育矫治和技能培训等专业化、个性化、多元化的救助服务。同时,通过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置志愿者活动基地、实习基地等形式,积极引导支持高校、教师、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2.做好预防帮扶服务。对本市外出流浪人员建立工作台账,积极引导社区(村)、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源头预防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及其家庭进行疏导、帮扶,采取定期走访、心理辅导、社工服务等多种形式,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积极联系、动员爱心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等为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技能培训与就业帮扶,帮助其自立自强。
   (三)完善滞留人员托管单位监管机制
  通过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完善长期滞留人员托管单位选择和监管机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明确服务项目目标、标准、内容与评估监督方式, 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治疗有保障、价格较优惠、服务更便捷的福利、医疗机构作为托管机构,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四)逐步建立救助管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按照新形势下救助管理工作发展要求,在救助管理机构内设立专业社工服务岗位,配备社会工作人员,通过内部培训和社会引进等多种方式,逐步建立一支热爱救助管理工作、专业化、职业化的救助管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是创新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体制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存权益、提高救助服务成效的重要举措,是打造救助服务品牌、树立民政为民形象的重要抓手。各区县要切实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将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六型”社区建设(干净社区创建、规范社区创建、服务社区创建、安全社区创建、健康社区创建和文化社区创建)、网格化社会服务等有效结合,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灵活性、多样性与专业性等优势,与政府救助机构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
  (二)支持引导,加强能力建设
  各区县要从政策、资金、技术层面为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提供支持。积极构建救助服务社会化体系,密切关注本地区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情况,引导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1〕190号)要求,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街面救助发现、响应与劝导、机构内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跨省救助、长期滞留人员安置等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经费补贴、以奖代补等形式,合理使用救助资金,解决流浪乞讨人员生活照料、医疗救治等服务需求。要定期开展政策法规、行业标准、服务规范等方面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三)建立购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制度
  1、报告范围:
  全市公民。 
  2、救助服务方式:
  ①对具有自我认知行为能力,身体、智力无明显缺陷的流浪乞讨人员,积极劝导或引导其到市、县民政部门所属的救助机构接受救助; 
  ②对不具有自我认知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精神病人、智障人员、失智老人和危重病人,主动拨打120或110及市、区(县)救助机构24小时值班电话。 

 ③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有暴力倾向的,及时拨打110;
  ④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拨打110或市、区县救助机构的24小时值班电话。 
   3、购买社会服务标准:
  信息费:对公民提供线索并送到救助机构或等候救助机构来人救助的,经甄别核实后,每次给予50元信息费。
  交通服务费:城市区域范围内(10公里内)护送到救助机构的,每次发放交通服务费30元;市郊结合部(10-20公里)护送到救助机构的,发放护送服务费60元;远郊(20公里以上)护送到救助机构的,发放护送服务费100元。
  以上两项如发现者与护送者为同一人,可同时领取信息费和交通服务费,如不是同一人,则分别按标准领取。
  (五)加强评估监督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每年直接或委托专业社会工作机构、评估机构对社会力量开展救助服务的方式、能力、水平和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对不适宜继续开展救助服务的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和项目,及时进行警示、终止和公布,做好项目终止等后续工作,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奖励的人员则交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2014年11月24日

 


网络编辑: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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