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基础和服务保障的意见》(陕组发〔2015〕17号)、《中共铜川市委办公室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铜办发〔2012〕12号)、《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52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基础和服务保障,提高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成员补贴标准,规范社区工作经费和服务保障经费支出,推进社区服务场所标准化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服务场所建设标准
第二条 按照“有阵地、有设施、有标识、有制度”的要求,加强社区“两委一站”(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和“一部三室三站一场”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活动用房原则上不低于300平方米,新建社区不低于500平方米,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增加,并设置“一厅式”服务大厅。一般社区要建设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室外活动广场。
第三条 已经建成的社区,要规范提升,一室多用,拓展服务功能,建成综合性服务阵地。区县可通过改扩建、调剂置换等方式,拓展社区服务场所,以满足社区服务居民群众物质文化和生活需求。
第四条 新建小区型社区,由建设方按要求承建并提供每100户3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和服务活动用房,住建、规划等部门要加大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落实;企业移交给地方的社区,由企业划转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房产作为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并提供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室外活动场所。
第三章 补贴标准和经费来源
第五条 社区“两委”成员补贴标准。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当选社区“两委”成员的,只享受原单位待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或年满60周岁人员,以及在社区工作的公益性岗位、协管员、大学生村官等,被依法选举为社区“两委”成员的,按不同岗位享受补贴,标准为:社区书记(主任)每月1100元,副书记(副主任)每月800元,委员每月600元。其他居民被依法选举为社区“两委”成员的,按不同岗位享受补贴,标准为:社区书记(主任)每月2800元,副书记(副主任)每月2300元,委员每月1800元。
第六条 建立社区“两委”成员补贴奖励和浮动机制。各区县组织、民政部门和街道、镇要制定测评“两委”成员群众满意度办法,每年年底要对社区“两委”成员进行测评,测评满意度超过90%的奖励一个月补贴,奖励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测评满意度在70—90%之间的不奖不罚。测评满意度在70%以下的,下年度工作补贴下浮25%。奖罚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辖区社区“两委”成员总数的10%。
第七条 社区“两委”成员补贴的发放。街道、镇每年年底前按辖区社区“两委”成员设置数,向区县组织、民政部门上报社区“两委”成员及受奖惩人员名册,经区县组织、民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打卡发放“两委”成员补贴。
第八条 社区“两委”成员补贴经费来源。按省、市、区县三级财政3︰3︰4比例配套解决。省、市承担的经费按社区“两委”成员设置数测算,按比例每年一次性下拨区县,其余由区县财政托底解决。
第四章 社区办公经费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标准及来源
第九条 社区办公经费标准。每年每个社区办公经费不少于4.5万元,其中党建工作经费1.5万元。经费来源为:省级财政每年补助每个社区1万元,市级财政每年补助每个社区2万元,区县级财政每年补助每个社区1.5万元。有条件的区县可在此基础上提高工作经费标准。
第十条 建立社区服务群众专项工作经费制度。从2016年起,全市每个城镇社区服务群众专项工作经费为10万元,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3︰7比例配套落实资金。
第十一条 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场所及室外活动广场建设经费。未申报省级城市社区服务体系项目的社区,可通过申请省级项目由省、市、区县三级财政按1︰1︰1配套解决;已申报过省级项目的社区,需要拓展社区办公和服务活动空间,提升建设标准的,由各区县自筹资金解决,也可争取中央社区服务体系项目支持。
第五章 经费支出范围
第十二条 社区办公经费使用范围:
(一)日常办公经费,主要用于社区购置办公消耗品,支付水费、电费、电话费、网络费、订阅报刊杂志等;
(二)社区开展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培训、加强阵地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等党的建设方面所需经费;
(三)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监委会选举活动及社区工作人员日常管理所需费用;
(四)社区办公和服务设备购置、维修费用;
(五)经区县民政局(社区办)审核同意,统一制作的社区管理制度、标识标牌费用;
(六)社区工作人员参加区县以上社区建设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异地培训会议所产生的差旅费用;
(七)其他公务活动费用等。
第十三条 社区服务群众专项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一)基本服务。包括满足社区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的服务,公益类、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育发展等;
(二)关爱帮扶。针对困难居民和老年人、残疾人、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开展的社区关爱、救助、帮扶、帮教等志愿互助服务;
(三)文明宣传。包括社区宣传教育活动、特色文化活动、文体娱乐活动,以及文明楼院小区评选表彰活动、传统节庆活动、邻里节等;
(四)环境整治。包括社区办公区内绿化、硬化、亮化、美化及活动场所修缮等;
(五)社会管理。包括开展议事恳谈、民主评议、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等民主管理,以及治安防控、矛盾化解、和谐稳定等;
(六)其他服务。市、区县民政局(社区办)根据党委政府要求统一部署安排的其他社区服务。
第十四条 社区服务体系项目经费专项用于社区服务设施的基础建设、场所修缮、办公设备购置、标识制作等。
第六章 社区项目经费的审批
第十五条 社区服务体系项目经费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一次性下达各区县,由各区县民政局会同本级发改、财政部门管理。项目建设的主体单位为社区或街道、镇,按照开工建设、主体完工、检查验收三个步骤分期下达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开工建设20%,主体完工60%,检查验收15%的比例拨付资金,并预留5%作为工程质保金。资金的下达由各区县发改、民政、财政、审计四个部门统一审核下达。
第七章 社区办公经费的审批
第十六条 社区办公经费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负责审签、监委会主任审核;支出数额较大的须经社区“两委”联席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后,报街道、镇民政办(社区服务中心)核准。
第十七条 社区办公经费审批程序:
1000元以下支出费用,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共同审批,监委会主任监审;书记、主任“一肩挑”的社区,由居委会主任和监委会主任共同审批;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支出项目,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提出意见,经社区监委会审核,社区“两委”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街道、镇民政办(社区服务中心)审批;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支出项目,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提出意见,经社区监委会初审,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街道、镇民政办(社区服务中心)审核,由街道、镇领导审批;
5000元以上支出项目,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提出意见,社区监委会初审,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街道、镇民政办(社区服务中心)审核,由区县民政局(社区办)审批。
第八章 服务群众项目和经费的审批
第十八条 社区服务群众专项工作经费实行计划管理、逐级审批制度。基本程序如下:
(一)意见梳理。社区“两委”组织党员和居民代表、网格长、网格员,通过上门走访、议事恳谈、谈心说事和居民信箱、微信平台等多种渠道,了解辖区大多数居民需求,梳理汇总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社区专项服务项目计划。
(二)项目论证。社区“两委”组织社区居民代表、驻地单位代表、驻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行业的专家学者,召开听证会,进行社区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的可行性论证,研究确定项目计划。
(三)项目申报。对经多方论证的社区专项服务项目,社区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确定社区年度专项服务项目计划,由社区“两委”书面向街道、镇申报。
(四)审核批准。对于社区申报的服务项目计划,由街道、镇对是否符合专项经费使用范围,以及申报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区县民政局(社区办)审批。
第十九条 运行管理。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社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方案,包括项目目标、主要内容、预期成果、资金预算等,拟定详细的项目工作进度表,并建立工作台账以备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社区“两委”要通过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社区微信平台等多种渠道,积极向居民宣传项目实施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及时公布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提高居民对项目实施的知晓率、认可度和参与度。项目实施过程中,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要组织居民代表进行监督,对居民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答复。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对实施完成的项目,社区要及时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经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组织居民代表评议通过后,向街道、镇民政办(社区服务中心)提出验收申请,由区县民政局(社区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验收。各区县民政局(社区办)将考核验收情况及项目运行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报市民政局。
第二十二条 经费报销。社区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资金数额大小,在相对应的审批层级审批后,到街道、镇社区报账中心报账。社区实施重大服务项目时,可采取由街道、镇先垫付后报账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常性普遍开展的社区专项服务,区县民政局(社区办)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化社会组织、企业统一实施。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遵循居民自治的原则,实行“社财社有社使用、街道、镇监管”的办法,社区工作经费纳入街道、镇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街道、镇设置社区报账中心,安排专人于每月5-10日受理社区报账业务。所有报销凭证,须经街道、镇领导或区县民政局(社区办)审批后,方可入账,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社区工作经费和服务群众专项工作经费支出实行报账制,社区设置专职报账员,于每月5日前整理上月支出账务,并提出当月用款计划,便于街道、镇财政所安排资金。
第二十六条 日常小额开支所需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支付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以转账方式支付;社区办公用品、办公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应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类报销单据应符合财务规定要求,严禁先支后批,禁止白条入账。报销费用时需按规定填写支出凭证,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监委会主任审核后方可报销,所报发票必须有两名以上的经手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 社区要在区县民政局(社区办)和街道、镇民政办(社区服务中心)的指导下,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严格规范使用社区办公经费和服务群众专项工作经费。经费使用情况每季度公开一次,居民普遍关注的支出每月公开一次。
第十章 经费监督
第二十九条 社区的所有经费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必须用于社区办公和服务群众专项活动中,严禁从中列支接待费、人员工资、奖金、加班补贴、礼品等费用;严禁平调、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社区办公经费,不得将服务群众专项工作经费用于规定以外的支出项目。对弄虚作假、隐瞒收支或将财政补助经费挪作他用的,一经发现,财政部门将立即停止拨付工作,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能整改的,财政部门将收回已下达的补助经费,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或其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社区经费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在届中以及离任时,应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离任时须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社区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被撤职、居民罢免、聘用单位辞退的,一律不得再进入社区工作,对其所在的社区及街道、镇三年内取消社区建设的相关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民政局(社区办)每年要会同组织、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社区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市民政局将会同组织、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社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铜川市委组织部、铜川市民政局、铜川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