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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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铜川市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使用规范》的通知

来源: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发布时间:2015-06-03 11:0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民政局、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管理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我们在广泛征求市级涉农部门单位、区县民政局和部分村委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使用的实际,制定了《铜川市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使用规范》,现印发你们,并请印发至村,指导各村委会贯彻执行。

                                                   铜川市民政局

                                                   2015年5月22日


铜川市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使用规范

   为了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民主自治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

  (一)印章的规格

  村民委员会印章为圆形,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区县、乡镇(街道)XX村民委员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在五角星下自左而右横排。村民委员会名称应当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印章所用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二)印章的制发

  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一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发。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到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办理准刻手续,并到指定的厂家刻制。对不按程序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印章的变更

  村民委员会撤销或者合并,被撤销或合并前的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制发机关应予及时收缴。村民委员会因故需要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应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村民委员会印章丢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应予补发的由制发机关登记并办理补发。制发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作废。使用已作废村民委员会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二、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村民委员会一般日常事宜需加盖印章的,须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凡属村级重大事项需加盖印章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一)下列事项须由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印章保管人方可加盖公章:

  1、各种责任状、年、季、月(临时)报表;

  2、各类请示、申请、报告、合同(协议)文书;

  3、村民建房申请、民政等救助要求;

  4、上级政府部门、机关单位、村外单位及企业和个人须使用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各种文书、报表、证明材料等。

  (二)下列事项印章保管人可直接加盖公章:

  1、证明村民年龄、文化、民族、职业、婚姻状况等基本情况的;      

  2、村民要求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的申请;      

  3、村民户籍迁移、出具死亡证明书等,保管公章人员应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给予办理。    
  (三)凡涉及贷款、重大工程项目发包、担保、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村委会公章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盖章。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管理

  1、各区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本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工作细则。定期检查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实行民主管理。村民委员会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通报印章使用情况,实行民主监督。

  3、村民委员会印章设专人保管、固定存放、不得借出,保管人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为防止乱用印章,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

  4、村民委员会印章丢失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补制印章。启用新章、废止旧章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5、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印章和印章使用的管理,既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又要方便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村民办理参军、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手续时,拒绝使用印章,也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增加农民负担。

  6、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确保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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