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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民政局关于在县乡村推行群众办事干部代办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铜川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4-10-21 16:1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切实提高民政部门服务基层群众的效率和水平,促进民政干部工作作风改进,进一步发挥好民政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在县乡村推行群众办事干部代办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民发〔2014〕31号)精神,现就我市民政系统在县乡村推行群众办事干部代办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宗旨,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目标,依托县镇村三级公共服务网络,推行群众办事干部代办工作制,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有序、顺畅、高效的为民服务绿色通道,进一步转变干部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提升服务能力水平。

  二、基本原则

  尊重委托。群众办事自愿委托干部办理,干部代办应尊重群众意愿,代办事项必须经过群众授权委托,不得超越委托范围、擅自或强行代办。

  无偿代办。不得收取任何代办费用,不得代收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转嫁代办费用。

  高效负责。一次受理、全程代办,责任到岗、事项到人,精简程序,限时办结、及时反馈,提升代办效能,杜绝低效、延误、推诿行为。

  公开透明。公开代办清单、代办流程、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和代办责任人,使代办全过程公开透明,让群众明白放心。

  依法合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代办有关事项,严格按照程序受理和办理,既要热情服务、方便群众,又要依法合规办事。

  三、代办范围

  (一)行政许可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包括设立、变更、注销)。

  (二)扶助救助类。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申请及救助金的领取;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物资申请和领取。

  (三)信息查询类。(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四)其他能为群众代办的民政服务事项。

  四、代办机构、人员及职责

  推行民政干部代办制度,依托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网络运营。区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便民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开设代办窗口或代办岗,明确代办职责,由承担日常民政工作的人员作为代办员,负责办理群众委托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民政代办事项。

  村委会或居委会依托社区服务站(服务中心)开设民政服务代办点,明确代办职责,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包村(驻村)干部、村组(社区)民政信息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或大学生村干部为代办员,负责办理群众委托的待办事项。

  五、代办程序和方式

  (一)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发起人须将备案所需材料交至乡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代办人员审核备案材料后提交区县民政局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发起人回复备案情况;代办方式以坐班代办与上门代办相结合。

  (二)受申请人委托,代办人员可以代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救助家庭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委托,可以代其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五保供养金和临时救助金;受救助对象本人委托,可以代其领取医疗救助金。代办人员办理相关代办业务,必须履行相应的委托手续。代办社会救助申请业务时,应充分了解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如实填写相关资料、代办救助金领取业务时,代办人员一次只能代领1户或1人的救助金,并应及时将救助金如数交给被委托人,委托人应向代办人员出具救助金领取收据。

  (三)对本人无能力领取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工作人员应主动上门代办相关业务、代办人员必须在《灾民救助花名册》上签字盖章,并将物资及时送达救助,并索取依据。

  (四)选择到便民服务中心(站)申请代办(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须向代办人出具相关证明、证件材料,提供本人委托代办事项的委托书。

  (五)其他能为群众代办的民政服务事项,区县民政局应结合当地实际,遵循代办相关原则,制定本区县代办业务范围和办理流程方式。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把推行代办制度,作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制度成果和检验作风改进成效的试金石,高度重视,持之以恒抓落实。区县民政局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加强对干部代办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代办人员的培训,满足群众需求,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主动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为民政系统下一步开展精简政权工作积累经验。同时,要积极争取本级党委和政府支持,保障和解决代办人员相应的交通、通讯、误餐等工作经费。

  (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开展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按照“一口受理、首问负责、全程代办、限时办理”的要求,实行台账管理,记录代办事项办理全过程。公开服务项目、办事程序、完成时限、代办人姓名、联系电话、投诉电话等,定期对办结事项进行回访,提高代办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监督检查,惩戒追责。要加强代办工作的日常管理,设立代办工作监督举报电话,对违反代办纪律、玩忽职守、工作拖沓、办事不公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宣传,注重实效。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展板、标语、宣传册等宣传载体,宣传实施民政干部代办制度的意义、内容、程序、要求,扩大知晓度和覆盖面,通过树立并推广代办过程中出现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以典型示范推动代办工作开展,不断树立民政为民的良好形象,努力把民政干部代办制度打造成“民心工程”、“满意工程”。


  附件:基层民政干部代办事项流程一览表


 





网络编辑:基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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